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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4年12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9年8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09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维珊、邢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日、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1月19日、2010年3月10日分别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自2008年5月8日起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昵称为“唐风”、号码为x的QQ号码,同时开通x的QQ号码的QQ空间后,多次从互联网上转载“X荙舊吰花晪”等法轮功宣传资料、“【顶】【转】超越轮回”等视频和“天外连接”等境外法轮功网站的网址连接到x的QQ空间中,并且该QQ空间未设置密码,截止案发,已有63人次浏览了该QQ空间内的法轮功信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国家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并明令取缔的情况下,仍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自2008年5月8日起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昵称为“唐风”、号码为x的QQ号码,同时开通x的QQ号码的QQ空间后,多次从互联网上转载“X荙舊吰花晪(优昙婆罗花开)”等法轮功宣传资料、“【顶】【转】超越轮回”等视频和“天外连接”等境外法轮功网站的网址连接到x的QQ空间中,并且该QQ空间未设置密码。截止案发,已有63人次浏览了该QQ空间内的法轮功信息。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我的QQ号码是x,昵称是“唐风”,密码是x,开通有QQ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浏览,QQ号码的QQ空间中的“日志”文章和视频都是我从别人的QQ空间中转载的。曾有人向我询问如何浏览我的QQ空间中的“日志”,我说点击我空间“日志”中的网址连接就可以看到了。我的空间“日志”中的网址连接是《九评共产党》的网址连接,打开网页后是《九评共产党》的内容。

2、证人卫X的证言证实:我和田某某都是在沁阳市“祥鑫源信息苑”帮忙的,田某某的QQ号码是x,昵称为“唐风”。

3、证人田X(田某某的外甥)的证言证实:田某某的QQ号码是x,昵称为“唐风”。

4、年龄证明,证明田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抓获证明,证明2009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冯华伟、党小举、李波在沁阳市祥鑫源信息苑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

6、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4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06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

8、发破案经过,证明该案的破获情况。

9、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证明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于2009年8月13日对被告人田某某的x的QQ空间依法进行勘查时制作。经勘查,发现该QQ空间创建于2008年5月8日,其中个人“日志”中有法轮功的文章3篇和有关“法轮功”的视频文件2个,并且该QQ空间未设密码,其中的邪教信息可以让网民任意浏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国家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并明令取缔的情况下,仍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靳秋云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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