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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健,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正月16日经人介绍订婚,2006年1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婚前原、被告分别在不同地方务工,相互接触、了解少,感情一般。婚后第六天被告便外出务工,原告在家务农,直到年底被告才返回。结婚几年来双方一直处于这种分居两地的状况。尽管如此,原、被告在短短相聚的几天里还吵打不断,原告常被打的鼻青脸肿。2009年元月19日,双方发生吵打。元月20日双方一同到固始县民政局协商离婚未果。故双方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诉请准予离婚,孩子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婚前财产各归己月。

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不属实,我并非年底才回来,每两、三个月就回来一次,而且并没有如原告所述打的鼻青脸肿,夫妻之间吵架是正常的,原告去年还去我打工的地方呆320多天。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正月16日经邻居介绍认识定婚,2006年1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某,现在被告父母处领养。婚后被告在徐州市做装修工作,原告在家,偶尔到被告处生活一段时间。双方在共同生活的短暂时间里,常发生吵打。2008年农历12月25日下午,双方父母为原、被告吵打后张某回娘家事发生争执、吵打,并为此报警。当时陈某到张某娘家让其回家,因为带着情绪去的,说了一些带情绪的话,张某父亲张续华就让陈某出去,陈某就把头朝门上撞,躺在地上说“老干爷打女婿”。当时陈某家人和亲戚聚在陈某家(双方家庭住房系隔公路斜对门邻居),派出所干警及时制止了双方纠纷。原、被告双方为此矛盾激化,于2009年元月曾共同到县民政局大厅协议离婚。原告称被告当时咨询大厅旁律师后,得知孩子太小其争取不到抚养权后,不同意现在离婚。原告遂诉请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嫁妆有:海尔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美菱冰箱一台,三组合衣柜、三组合木椅、梳妆台、电视柜、两个音箱、VCD机、七、八床被子、毛毯一条。婚后双方购买一辆蓝猫电瓶车(价250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告称系单位配备)。双方没有现金和存款,被告称其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现有住房一间系被告父母所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喻国俊

审判员谢国民

审判员董志豪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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