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118过跃湘贪污罪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望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望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过X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无锡人,中专文化,原长沙某厂会计,;因涉嫌贪污罪,2009年7月23日到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次日被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望城县看守所。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X跃涉嫌贪污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某、人民陪审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娜担任记录。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亚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X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过X跃利用其担任长沙航空工业中南传动机械厂工具分厂(以下简称工具分厂)会计之便,通过采取直接提取工具分厂班组每月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上和虚假增大工具分厂班组每月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上和虚假增大工具分厂班组每月工资汇总数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上的方式贪污了该分厂的节余某资x.89元。为掩盖以上犯罪事实,2009年3月左右,被告人过X跃将工具分厂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册销毁。2009年7月23日,过X跃到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陆续交代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过X跃亲属退出赃款x.48元。

被告人过X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过X跃利用其担任工具分厂会计之便,通过采取直接提取工具分厂班组每月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虚假增大工具分厂班组每月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虚假增大工具分厂班组每月工资汇总数后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上的方式贪污了该分厂的节余某资x.8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至2005年5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在工具分厂厂长李某某审核完工资后,将实发工资、当月节余某资写入U盘账户时,采取直接提取节余某资共计7712.08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2、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采取增大班组的工资汇总数,从而增大工具分厂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交李某某审核后,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节余某资共计x.4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3、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采取增大班组的工资汇总数,从而增大工具分厂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交李某某审核后,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节余某资共计x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4、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采取增大班组的工资汇总数,从而增大工具分厂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交李某某审核后,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节余某资共计x.51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5、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采取增大班组的工资汇总数,从而增大工具分厂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交李某某审核后,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节余某资共计x.9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6、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过X跃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采取增大班组的工资汇总数,从而增大工具分厂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交李某某审核后,再提取与增大数额相同的节余某资共计x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

过X跃套取公款后,除每月给相当于实发工资数额的钱给妻子用作家用外,将其中的10万某用于购买“双龙警苑”的商品房,3.4万某用于购买面包车,其余某挥霍。2009年7月23日,过X跃到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陆续交代了贪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过X跃的亲属退出赃款x.4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长沙乐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长沙航空工业中南传动机械厂(以下简称传动厂)提供的过X跃报送厂人力资源部的2005年3月至12月、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工具分厂工资明细表复印件、2005年1月至2月和2006年1至6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缺失的证明;工具分厂2009年1至5月的工资明细表、汇总表复印件;传动厂内部财务划拨工资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工具分厂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现金账簿、2006年至2009年收付款记账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工具分厂没有应付工资明细账的证明;证明工具分厂工资付款凭证无原始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是因为已被过X跃销毁了,以及工具分厂报送给厂人力资源部的工资明细不含年终奖的证明;工具分厂2005年至2008年二级分配方案;过X跃报送厂财务处的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工具分厂实发工资、节余某资明细资料;2006年7月至2009年5月工具分厂应节余某资明细表;过X跃2005年至2008年发放年终奖情况的说明;传动厂有关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过X跃于立案前向传动厂退赃的财务凭证;传动厂关于过X跃退赃情况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望城县支行提供的2005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过X跃的工资账户明细资料和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工具分厂以黄某洲户名开户的节余某资账户明细资料;湖南双龙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过X跃以万某君名义购买房屋的合同、交房款凭证复印件;传动厂纪检监察审计部出具的对于过X跃4笔个人活期存折发生异动的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某、黄某乙、万某某、余某、王某某的证言;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款凭证、购车发票复印件、被告人过X跃办公室照片;5、传动厂营业执照;6、被告人过X跃的接待笔录和讯问笔录;7、被告人过X跃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干部履历表、个人情况说明、调动通知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X跃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长沙航空工业中南传动机械厂工具分厂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增大分厂班组汇总数和提取结余某资到自己个人账户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x.8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过X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望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过X跃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部分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过X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过X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财产二十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没收财产二十万某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贤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某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某以上不满十万某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某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某,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书 贪污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