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喀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喀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x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xxx。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喀左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放火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边德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夜,被告人李xx驾驶摩托车从朝阳县X乡家中来到喀左县X组,因其与该组村民李某之女李某有矛盾,为泄私愤将李某家房后道边水沟的草叶点燃后离开。燃烧的草叶将李某家紧挨水沟的榛柴栅栏引燃,李某发现起火后便与丈夫及赶来的村民合力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榛柴价值人民币108元。次日,李某在其家附近的道路上捡到摩托车头盔碎片及护目镜片,经喀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该头盔碎片与被告人李xx家提取的头盔属于统一整体。案发后,被告人李xx畏罪潜逃,2011年6月17日到朝阳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家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李某家人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证言;喀左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技术鉴定书、检查记录、返还物品清单、说某、户籍证明;喀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的柴草点燃,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有如下量刑情节: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xx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佳山

审判员李某杰

人民陪审员王某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判决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