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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乙,男,25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三X),男,32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32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戊,男,22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预谋后,携带铁锹,到鄢陵县X村西南地土岗上盗掘古墓,四人轮流分工挖掘了土岗上的一处古墓葬,并挖出通椽片。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土岗是一处汉代古墓群,面积约50万平方米,对于研究汉代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

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戊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己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结论书及补充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鄢陵县公安局彭某派出所证明、抓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结伙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徐某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徐某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雷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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