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原审被告郑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镇黄河大道X号附X号。

上诉人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原审被告郑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肇事车辆并非上诉人的货车,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至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湖南省衡东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要待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