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区××花园×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市××区××路×弄××花园×号东×室。
负责人陈a,主任。
被告朱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现住××市××区××路×弄××花园×号×室。
被告李a,男,朝鲜族,户籍地××省××市××街×委×组,现住××市××区××苑×号×单位×室。
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市××区××花园×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朱a、李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市××区××花园×期业主委员会诉称:××市××区××路×弄××花园×号×侧×号自行车库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原告小区生活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被告朱a系××市××区××路×弄××花园×号×室业主,原担任小区房屋开发商办公室主任。2001年小区建成后被告朱a利用工作便利将系争房屋占为己有。2006年7月小区第二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与被告朱a交涉归还系争房屋事宜,但被告朱a均予以拒绝,并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李a盈利。原告只能代表全体小区业主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朱a立即将××市××区××路×弄××花园×号×侧×号自行车库房屋归还原告;(二)被告朱a支付原告自2007年9月起至2009年8月,按每月1,000元计的房屋使用费24,000元;(三)被告李a立即迁出××市××区××路×弄××花园×号×侧×号自行车库房屋。
被告朱a辩称:系争房屋产权人并非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朱a有经济上的纠纷尚未解决,故将系争房屋暂交被告使用。被告朱a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李a,后由于承租人物品较多,被告朱a出于同情将系争房屋暂交被告李a堆放杂物,但并未收取系争房屋的租金。现被告朱a愿意从大局出发,将系争房屋归还原告。
被告李a辩称:被告李a向被告朱a租赁××市××区××路×弄×号×室房屋,月租金2,300元。系争房屋系被告朱a提供给被告李a无偿使用并代为看管物品,现同意搬离系争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a、李a于2009年11月14日前搬离××区××路×弄××花园×号×侧×号自行车库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市××区××花园×期业主委员会;
二、原告上海市××区××花园×期业主委员会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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