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与韩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吴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经媒人王栓介绍我与被告定亲,当时给被告彩礼现金8800元。春节去被告家走亲戚又给被告发压岁钱600元,共计9400元。被告为了达到侵占彩礼的目的,故意编造各种借口与我解除婚约。2009年11月1日我去被告家要钱,被告给5000元,当时说这5000元不接一分也没有,第二天我们又去要钱,媒人给我1000元,在此之后,我们又去要了几次,她态度蛮横,不再给钱还打人,我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彩礼3400元。

被告韩某某辩称,双方订立婚约后我们是收了原告彩礼8800元,但订婚后原告就提出退婚,并到我家来闹,经过媒人协商,我们与原告达成了协议,我们退给原告6000元钱此事算结束。

经审理查明,经媒人介绍,2009年1月24日,原、被告订立婚约。依照习俗,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8800元。春节时原告给被告方发压岁钱600元,共计9400元。后来,原被告因故解除了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予以拒绝。2009年11月1日和2日经媒人从中协调,原告的父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两次退还原告的父母彩礼6000元。现原告本人不同意被告只退6000元,要求被告继续退还彩礼2800元及压岁钱6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王留栓、韩某才的庭审证言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女方应当返还。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父母与被告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但原告本人不同意,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现要求被告继续退还彩礼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压岁钱属赠与性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压岁钱6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剩余彩礼28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