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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樊××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住××。

上诉人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63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上诉称,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地既不明确又为两个以上,该约定管辖无效,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舞阳县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樊××起诉标的298万元,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舞阳县法院均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樊××答辩称,双方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由何地法院管辖,选择明确。根据约定,答辩人起诉,应由答辩人住所地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上诉请求中没有级别管辖的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该约定属协议管辖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精神,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98万元,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协议管辖法院应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陈××在上诉理由中已明确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该部分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630—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昝玉成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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