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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汤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任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正阳县X乡财政所退休职工,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汤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作出(2008)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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