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郭某某,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x号中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境内x+566M处时,因违章被在此执勤的交通协管员薛博示意靠边停车,刘某甲在靠边过程中因担心被处罚,遂换档前行逃跑,被害人薛博发现后,拉开车门,制止刘某甲逃跑,刘某甲强行关上车门继续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被害人薛博当场碾压致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刘某丙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甲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薛博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x号中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境内x+566M处时,因违章被在此执勤的遂平县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薛博示意靠边停车,被告人刘某甲在靠边过程中为逃避处罚,换档前行逃跑,被害人薛博发现后,跳上货车驾驶室旁的左侧踏板,并拉开车门,欲制止刘某甲逃跑。被告人刘某甲为摆脱被害人薛博,强行关上车门继续行驶,致使被害人薛博掉下货车,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头部致大脑挫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丁证言:2009年6月4日下午,我儿刘某甲开车运十五、六吨小麦去漯河,同车的还有收粮食的一男一女。6月4日晚上9点多钟,行驶到遂平县城北一个红绿灯处遇上红灯,刘某甲放慢车速往前滑行,但车已过了停车线。一个交警示意车靠边,这时转成了绿灯,刘某甲就挂上档往前行驶,没有按交警的指示停车。我说把车停下吧,刘某甲说不能停,停下车就得交罚款。此时,那个交警跑过来,伸手把左边车门拽开,刘某甲又伸手把车门关上。我看到那交警有点踏空,脚没踩地。就在那时,我们左侧又往北方向过了一辆大货车,大货车过去的一瞬间,我听见车后有响动,至于是压住还是碰住别的物品我说不了。往北跑时,发现后面有警车响着警笛撵我们,我们都劝刘某甲停车,刘某甲说不能停,如果停车罚的多了,这交警太较劲了,我也较劲。后我们被一辆警车拦停,几个交警将刘某甲抓住,这时我才知道车轧住人了。

2、证人益某某证言:2009年6月4日,我和我儿子张某戊去租了一辆豫x号货车往漯河运小麦,开车的是刘某甲,其父跟车。我在车后卧铺里躺着。晚上十点钟左右,在行驶过程中,我听见有人在车下喊“靠边,靠边”。刘某甲也不停车,张某戊就说,你咋不停哩,他就减速好像要停,但没有停,又行驶了。一会我就听见后面响着警笛追,我们劝刘某甲停车,他不吭声,也不停。警车拦住我们后,我听有人说轧着人了。

3、证人张某戊证言:2009年6月4日晚10时许,我们走到遂平县城北一个红绿灯时,遇上红灯,司机没有停车,压到了停车线。左前方过来一个交警让靠边,右边也有一个交警。司机就往右边打方向,紧接着加大油门往北跑,左边那个交警跑过来把司机边上的车门拉开,还用手里的灯砸司机的胳膊,让停车,司机还是不停,并且一手扶方向盘一手关车门,车门关住后,我不见那个交警了。我们被交警拦住后,我才知道那个交警被轧死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6月4日晚8点左右,我开着警车带着薛博、宋某某、张某己在马庄岗楼值勤,晚上9点多时过来一辆货车,因其闯红灯,薛博和宋某某上前处理,货车先是慢慢靠边,然后突然加速往北行驶。车过去后,我看不见薛博,感觉出事了,就开警车去追,在追货车途中,看到薛博躺在107国道上,等我追上货车,宋某某打电话说薛博已经不行了。

5、证人张某己、宋某某证言与证人王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9年6月4日下午,我开车往漯河运16吨小麦,车上有我父亲,还有一男一女。晚上十点左右,车行至遂平县城北那个红绿灯,当时是红灯,我踩了刹车,但车冲过了线。一个交警让我靠边停车,我停车了,怕他再给我开罚单,想趁机会闯过去,就没靠边。他就到我左车门边,拉我的车门。我托词说等绿灯亮了我再靠边,他就从我车左边往后走了。这时绿灯亮了,我想趁他不注意跑了妥了,就挂档跑。他从左后方追上并踩在车左侧踏板上,拉开左边车门,边拉边喊“甭跑”。我心想,这警察怎么这样和我较劲,我就也和他较上劲了。我硬关上车门,他就用灯砸我。我想这警察太较真了,我硬关着车门向北跑,他就从车上下去了。我感觉车颠簸几下,我想着是那个交警跺我的车或者是我轧着他的车灯了。我想到对那个交警很危险,但我认为他给我较劲,拉我的车门对我也很危险,我也就与他较上劲了。再一个我不想被罚款,想着他的安全他自己把握,我也没管他。向北跑有几百米,我发现有警车在后面追。我想着跑出遂平就能省几百元罚款,让抓住了加上闯卡再少也得罚几千元,就一直跑。同车的人都劝我停车,我说没事,跑了不就省200元吗。后我被警察抓住时,才听他们说轧着人了。

7、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记载:豫x号车左侧门把下方及后方护栏有多处刮擦痕迹,左后轮有可见附着血迹,左后叶子板上有明显人体附着组织,系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受害人刮擦并辗压所致;该车各系统正常,现场未有制动痕迹,车辆发生事故时未采取制动等措施。

8、被告人刘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豫x号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被告人刘某甲2008年5月9日领取B2驾驶证,车牌号码豫x。

9、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薛博无责任。

10、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情况。

1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薛博系因生前头部受到车轮辗压致大脑挫灭而死亡。

12、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薛博肝脏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和安眠药成分;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13、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显示:肇事车辆上脑组织少许及血迹为被害人薛博所留的几率为99.9999%。

1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位于107国道遂平县X路口北x+566M处。

15、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显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跑,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某驾驶警车拦停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并将其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逃避交通违章处罚强行闯卡,将制止其逃跑的交通协管员薛博甩下货车,致使被害人薛博被碾压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害人薛博站在卡车左侧踏板上,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一名司机,明知在此情形下,可能会造成被害人薛博掉下卡车发生危险的结果,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反而强行关上车门,继续驾车逃跑,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最终导致被害人薛博被碾轧致死,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某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黎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