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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姜××律师。

被告褚××。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黄××。

原告李某诉某告褚××、××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黄××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2月23日15时许,在××省道××米处,被告褚××驾驶的××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相撞,两车损坏,原告李某受伤。此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往××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被告褚××仅在××医院垫付部分押金,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被告褚××的××号轿车在被告××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要求判令被告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共计赔偿x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某:

证某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某被告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证某二、××医院、××人民医院诊断证某书三份,证某原告的伤情及出院后需要休养45天。

证某三、××医院、××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三张,金额x.48元。

证某四、××医院、××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各一份,证某原告用药的合理性及住院天数。

证某五、原告之子李某的收入证某,工资表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某其收入为每月1800元。

证某六、交通费票据40张,共计2500元。

证某七、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某被告褚××投保交强险。

被告褚××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同意赔偿,我已经垫付医疗费3800元。

被告××支公司辩称,被告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强制险,我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依法赔偿。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某确认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某,证某系公安职能部门作出的专业文书,具有证某效力。证某、证某、证某均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某、正式票据、病例及用药清单,具有证某效力。证某营业执照、护某证某、工资表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某效力。证某交通费属合理费用,认定具有证某效力。证某保险单,被告无异议,具有证某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有效证某及庭审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2月23日15时许,在××省道××米处,被告褚××驾驶的××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相撞,两车损坏,原告李某受伤。此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2月23日-2011年3月1日,住院6天,2011年3日1日-2011年3月16日在××人民医院住院,住院1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x.48元,医嘱出院后休息7天。其中被告褚××在××医院垫付3800元医疗费。原告另花费交通费2500元。原告之子李某陪床,其在××公司上班,月工资1800元。

被告褚××的××号轿车在××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约定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褚××事故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被告××支公司应在强制险约定的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强制险的部分按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某、交通费x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褚××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430.24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某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400元,被告褚××负担4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褚××直接给付原告40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赔偿清单

一、原告李某损失:

1、医疗费:x.48元

2、误某:34×29天=986元

3、护某:1800÷30天×22天=132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5、交通费2500元

合计x.48元

二、被告××公司××支公司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和误某、护某、交通费4806元,合计x元;被告褚××赔偿(x.48-x)×70%=8230.24元,扣减已付3800元为443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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