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军)。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两个月,被告就出走,至今已两年有余。故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2、原告户口登记卡;3、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某村委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2006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分居已两年以上。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承担430元,被告承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伟

审判员霍艳霞

审判员赵志刚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