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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抢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某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某,2009年12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抓获,2011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某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31日上午,经肖金华提议,邱从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周某、肖金华伺机抢某,在武冈市X路国税局附近的马路上,由肖金华抢某了被害人李某一个棕色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70元及手机2台(共价值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物证照片、同案人肖金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邱从仁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以抢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伙同他人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某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抢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太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抢某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某罪从重处罚:

(一)抢某残疾人、老某、不满14周某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某救灾、抢某、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某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某的。

抢某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某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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