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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朱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a、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支弄X号,户籍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为2005年7月11日至2007年7月10日。到期后,双方续签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期限为2007年7月11日至2008年7月10日。2007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第21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0元。被告系小区X号业主,其物业面积为386.47平方米。被告自2005年7月16日至2007年12月7日物业管理费未支付,共计25,776.6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每逾期一日支付物业管理费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其应支付滞纳金为25,776.67元。原告现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5,77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5,776.6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A别墅业主大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A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上海市X路X弄X支弄A别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05年7月11日至2007年7月10日;居住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之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另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2007年7月,原告与小区业主大会续签了《A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2007年12月8日,合同双方终止了《A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不再管理A别墅小区。

被告陈a为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支弄X号产权人,该房建筑面积为386.47元。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止,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

诉讼中,原告自愿将其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调整为按每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A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催收函、服务记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A别墅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A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现原告既已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即应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有明确约定,但原告自愿将滞纳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结合物业管理费应按月交纳的约定,逐月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陈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776.67元;

二、被告陈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7日期间,以本金1,352.60元为基数,于每月1日起逐月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滞纳金以不超过原告主张的欠款总额25,776.67元为限。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克新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沈连康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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