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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李××现金6000元。2008年春季,吕某又以帮助李××办理初级会计证为幌子,诈骗李××现金3000元。

2、2008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人民法院王××办理新乡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3、2008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X乡X村郭××的妻子肖××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郭××现金6000元。

4、2003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武汉军事后勤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9500元,直到2008年3月份,吕某才讲办不成了,在张××多次催要下,吕某于2009年初退给张××现金9000元。

5、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张××现金400元。

6、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齐××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齐××现金400元。

7、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母××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母××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母××现金400元。

8、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孙××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孙××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孙××现金400元。

9、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赵××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赵××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赵××现金400元。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徐××现金6000元。

11、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王××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12、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任××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任××现金4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任××现金300元。

13、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5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李××现金300元。

14、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刘××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刘××现金8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刘××现金300元。

15、2006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红旗区张××、沙××(张××妻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x元。

16、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长垣县X乡X村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60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共诈骗16起,共计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张××等人陈述;被告人吕某书写的欠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第1、4、14起诈骗数额有异议,辩称:指控的第1起收李××办理会计证费3000元,由于他找人为李××替考,但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未能办理会计证,故该3000元构不成诈骗;起诉书指控第4起他在案发前已退还给张××9000元,故不能再计算在诈骗数额内;指控的第14起,他让刘××交6000元,可刘××称单位管报销,非多给2000元,他才打了8000元收据。故多出的2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主动找到被告人办理毕业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钱财。其行为构不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李××现金6000元。2008年春季,吕某又以帮助李××办理初级会计证为幌子,诈骗李××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明2007年秋他以能为延津县信用社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证名义,诈骗其6000元;2008年以为李××办理会计资格证为名,骗取其3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07年他通过延津县张××认识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吕某,吕某许诺不用参加考试、不到校上课即可办理新乡电大本科毕业证,诈骗他6000元的事实。2008年春天,吕某称其能找人帮助通过会计资格考试,骗取其3000元的事实。

3)、证人张××证言,证实其与李××找吕某办理电大毕业证的事实。

4)、收据、还款计划,印证被告人吕某收取被害人李××办证费共计9000元的事实。

2、2008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办理新乡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3、2008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X乡X村郭××的妻子肖××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郭××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他以办理本科毕业证为名,诈骗郭××、王××各6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王××陈述,证实他通过张××认识吕某,吕某以不用考试、不用去上课即可办理本科毕业证骗取他6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郭××陈述,证明吕某在王××家许诺不用到校学习就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他通过银行给吕某汇款6000元的事实。

4)、欠据,印证被告人收二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4、2003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武汉军事后勤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9500元。直到2008年3月份,吕某才讲办不成了,在张××多次催要下,吕某于2009年初退给张××现金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2003年年底,通过张××介绍,他认识了延津县信用联社的张××,他许诺不用去学习、不用考试,4年内可办理武汉军事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证,收张××现金9500元。2008年,他退给张××9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张××陈述,证明他通过张××介绍认识了吕某,吕某许诺武办理汉某大学毕业证,包括英语四级,毕业论文,他交给吕某9500元。2008年,他知道吕某办不了证,就向其要钱,后吕某退给他9000元。

3)、收据,印证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5、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张××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张××现金400元。

6、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齐××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齐××现金400元。

7、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母××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母××现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母××现金400元。

8、2007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孙××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孙××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孙××现金400元。

9、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赵××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赵××现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赵××现金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明2007年,他以不用学习,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新乡电大本科毕业证,分别诈骗张××、齐××、母××、孙××、赵××办证费、论文指导费各64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张××、齐××、母××、孙××、赵××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

3)、收据,印证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信用社职工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徐××现金6000元。

11、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延津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王××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延津县X镇诈骗王××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他以为徐××、王××办理新乡市电大本科毕业证的名义,诈骗二人各6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徐××、王××陈述,证明二人通过李××介绍认识吕某,吕某以不到校学习,不参加考试就能办理新乡电大本科毕业证,分别骗取二人6000元。

3)、收据,印证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12、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任××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任××现金4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任××现金3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吕某供述和被害人任××陈述及欠据予以证实。

13、2005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5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李××现金3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吕某供述和被害人李××陈述及欠据予以证实。

14、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X路局职工刘××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刘××现金8000元。2006年,吕某又以缴纳论文指导费诈骗刘××现金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明他以为刘××办理本科毕业证为名,收了刘××办证费8000元、论文费300元。

2)、被害人刘××陈述,证明吕某收了他8000元的办证费后,后他打电话催吕某办证,吕某以各种理由拖,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他才知道受骗了。

3)、收据,印证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15、2006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新乡市红旗区张××、沙××(张××妻子)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张××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明他以为张××及其妻子办理本科毕业证,收取其x元。

2)、被害人张××陈述,证明2006年吕某以不用到校学习,不用参加考试就可办理本科毕业证,收取其办理费x元的事实。

3)、收据,印证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现金的事实。

16、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以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到校学习,就能够为长垣县X乡X村李××办理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为幌子,在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诈骗李××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明他通过张××收取李××办理新乡电大本科毕业证费6000元。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他通过张××介绍得知吕某可以不参加考试办理电大本科毕业证后,他交给吕某6000元的事实。

3)、证人张××证言,证实他和李××一块找到吕某,给了吕某6000元的事实。

4)、收据,印证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6000元的事实。

5)新乡广播电视大学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某系该单位职员,吕某承诺为他人办理毕业证属于个人行为。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吕某出生于1962年11月1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本人无权为他人办理本科毕业证的情况下,以不参加考试、不到校学习即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为幌子,收取他人一定数量的现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辩称收取李书民办理会计证费3000元构不成诈骗。经查,被告人吕某根本没有资格办理会计证,其向被害人所作的承诺具有欺骗性,且事后没有将此笔款退还被害人。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人称已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张××9000元,该行为构不成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该款虽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但被告人确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象方法骗取该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退赃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针对指控第14起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收被害人刘××8000元是事实,其并未将多出的2000元退还受害人,故应认定该2000元构成诈骗。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弄虚作假的手段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性质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审判员裴跃华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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