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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蔡锷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X号。

代表人王某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攀,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蔡锷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大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2007)湘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裁定分批处置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相关房产及其他诉讼保全财产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配合资产处置,拓展公司要求对省高院在审理中轮侯查封、到期后本院继续查封的拓展大厦第X楼房产301房产予以临时解冻,以便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资产整合,并保证不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执行中本院以(2009)双法执字第44-X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路X-X号拓展大厦第X楼X房产(房产权证号(略))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彭某军

执行员杨某荣

执行员覃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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