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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廷三等诉安徽鸿运物流及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廷三,男,67岁。

原告魏某某,女,67岁。

原告王某某,女,29岁。

原告方兴辉,男,5岁。

原告方田悦,女,8岁。

原告方悦,女,2岁。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方廷三等与被告安徽鸿运物流及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邵建军、周卫华;被告鸿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慧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阮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09年11越20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王某亮驾驶皖x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周路淮阳县X乡X路段时,将原告亲属(本次事故受害人)方爱军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是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亮是鸿运物流公司的雇员,皖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亮是鸿运公司的雇员,皖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购买有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认为:王某亮驾驶车辆造成原告亲属方爱军当场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鸿运物流公司作为车主及王某亮的雇主,队员该的经济损失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攻击x.50怨,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鸿运物流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皖x号货车是属于鸿运物流公司所有,王某亮是司机,鸿运物流公司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责任,另鸿运物流公司在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通险和商业险,另公司已向原告垫付了x元。

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司统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商业险不应在此案中一并审理。,另请求法庭对原告方要求的赔偿数据进行核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越20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王某亮驾驶皖x号重型箱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周路淮阳县X乡X路段时与受害人方爱军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方爱军当成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淮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王某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爱军无责任。肇事车辆皖x号货车属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王某亮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该皖x号货车属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王某亮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该皖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通强制险和保险金额为x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为证。

另查明:受害人方爱军死亡是30岁(身份证号为x)。其户口为农业户口,方爱军生前从2006年12月份以来一直在淮阳县X路中段租房居住至今,在租房居住期间在淮阳县城内务工,其子女在淮阳县城内就学。受害人方爱军父母均健在,其父方廷三,现年67岁;其母魏某兰,现年67岁;受害人方爱军无其他兄弟姐妹。另受害人方爱军有子女三人,长子方兴辉,现年五岁;长女方田悦,现年8岁;次女方悦,现年两岁。方爱军父母子女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另查明,受害人家属未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共花费交通费2033元。上述事实有柘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淮阳县公安局人口暂住证明、租房协议、工作单位证明、工资表、证人证言,学校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再查明:肇事司机王某亮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羁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撤回了对司机王某亮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

本院认为:王某亮驾驶皖x号货车与受害人方爱军驾驶的三轮摩托相撞,致使方爱军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是大方,本院对此淮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司机王某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方爱军无责任。被告鸿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及司机王某亮的雇主,根据无过错原则,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方因此事故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鸿运物流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通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财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应直接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不需要被保险方即本案肇事车辆车主另行提起保险合同诉讼,故对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称不应一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受害人方爱军虽是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务工,其家庭成员均在城镇生活就学,方爱军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地均是城镇,因此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及同住不具有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对于二被告称方爱军生前的工作单位不具有法定公司资格的抗辩理由,因受害人工作单位的合法性也并不能否认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故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因其亲属方爱军死亡所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次为:1、丧葬费:按照2009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068计算为六个月为x元;2、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x元计算20年为x元;3、受害人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方兴辉被抚养年限为13年,原告方田悦被抚养年限为10年,原告方悦被抚养年限为16年,受害人三个子女均跟随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就学,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只出每年8837元计算39年再除去原告王某某应承担部分为x元;4、受害人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方廷三67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抚养年限为13年,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金额为每年3044元计算为x元;5、交通费2033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方爱军系独生子女,有年迈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对其家庭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使其家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元为宜。综合上述6项,原告方所受经济损失共为x元。被告鸿运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鸿运物流公司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价值x元的交通强制险和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在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应理赔的保险金额内,应由中国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堆原告方承担x元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是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X号)经常居住地在城镇X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让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攻击x元。

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费9500元,由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晓飞

审判员梁士真

审判员王某慧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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