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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余某某、罗某生等盗窃案

时间:2005-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5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十三”),男,X年X月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白县X镇,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0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十四”),男,X年X月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白县X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因本案200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滑油”),男,X年X月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白县X镇,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因本案200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十二”),男,X年X月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白县X镇,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因本案2005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某,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纠合一起在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肇庆市等地盗窃汽车。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8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8元;被告人余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盗窃汽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5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略)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辩称起诉书上所指控的第十六宗盗窃,当时其生病了,不记得有否参与,请法庭查明,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起诉书上指控的第二十一宗盗窃,其事前并不知道是去偷车,其只作案一次,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其盗窃是临时起意,属偶然犯罪,且只参与了一次,之前并不知道是去偷车,其只是碍于朋友的情面且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帮忙开赃车,并非该犯罪团伙的成员;其犯罪情节较轻,所起的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瘦十二、林五(均另案处理),携带螺丝批、水管、钢锯等作案工具,驾驶豪江牌125C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村梅园大道X号楼下,采用撬门接驳电源线的手段将袁永臻停放此处的车牌为粤(略)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略).80元)盗走。得手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将车开到海珠区某窖一停车场停放,并联系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赃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袁永臻的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1月4日凌晨0点30分,其将一辆粤(略)的解放(略)的银白色微型面包车停放在平南梅园大道新屋北街X巷X号住宅的门口,到了11时出来取车发现车被盗。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1月初一天凌晨4时左右,其和瘦十二、林五三人在南海平洲一转盘处盗得银灰色解放面包车一辆,瘦十二望风,其负责撬锁,林五点着火后将车开回广州海珠区某4500元卖出,钱三人平分。

3、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佛山市南海区某南梅园大道新屋北街X巷三号门口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4、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南价认鉴字(2005)(略)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解放(略)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35,926.80元。

(二)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和林五,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窜到广州市X村区X村上河饭店对面路段,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动手,将何某基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由林五负责销赃,得款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250元,被告人余某某分得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何某基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1月20日晚7时许,其将汽车停放在芳村区X村X路菊树上河饭店对面,21日凌晨4时许某回到上述位置时便发现车不见了,于是便报了警。该车是一辆五十铃轻型普通货车,车牌为粤(略),发动机号:(略),车架号:(略),白色。此车是其于2002年6月在广州购买的,价值十万元。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和黄某海、林五、余某某四人在芳村东教镇X巷盗得一辆没有车厢的白色双排座五十铃农民车,其负责动手,黄某海、余某某和林五放风,后将车开回盘龙大厦附近停车场,当晚其联系将车以9000元卖给阿三,钱四人平分,其分得2250元。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某某、林五在广州市X村区X路X号对面偷得双排座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黄某某动手,其和林五望风,车开回广州卖出后,其分得2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广州市X村区X镇X村X路X号对面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其弟何某基的五十铃货车停在其花场门口(其花场在芳村区X村X路段)。21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弟弟何某基的电话,说车不见了,其于是去到他停车的地方。其弟弟的车是一辆白色的1.25吨货车,是2002年购买的。

6、失主何某基提供的粤(略)行驶证和车照片复印件。(5P83)

广州东教运输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粤(略)货车是何某基挂靠于该公司的。

7、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涉案物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粤(略)五十铃车的鉴定总值是人民币(略)元。

(三)200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窜到广州市X村区X路X号渔尾桥侧,由被告人黄某某用同样方法,将覃峰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盗走。得手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广州海珠区某龙大厦停车场,后被告人黄某某以9000元销赃,得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覃峰的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1月21日下午17时47分许,其将车牌为粤(略)的白色五十铃货车停放在广州市X村区某尾桥侧环翠南路X号附近的空地上,X号上午7时40分许,其去开车时发现汽车被盗。该车是一辆白色五十铃(略)/R轻型厢式货车。

2、失主覃峰提供的粤(略)车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深夜,其和余某某、黄某海三人在芳村西朗美晨集团围墙下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负责动手,黄某海、余某某放风,后将车开回鹅掌坦停车场。当晚其将车以9000元卖给黄某板,钱三人平分。

4、被告人余某某供。证实200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和黄某某在广州市X村区某条河桥头路X排座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望风,黄某某动手,车开回广州后,卖出后其分得350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广州市X村区X路X号渔尾桥侧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6、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涉案物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粤(略)五十铃车鉴定总值人民币5600元。

(四)200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及林五、阿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0.6五菱小货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到佛山市南海区某步大道X号巷口,由被告人黄某某及阿运用以上手段,将梁志华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9372元)盗走。得手后,由林五将该车开到海珠区某停车场停放,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800元,被告人余某某分得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梁志华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1月24日22时45分,其将货车停放在盐步兴华村X巷X路边,25日8点30分起来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了。该车是白色庆铃(略)-R型小型货车,车牌号为粤(略),车主为彭月玲。

2、失主梁志华提供的粤(略)车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中旬一晚上,其和林五、余某某、阿运、黄某海五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步一住宅楼下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阿运动手,其四人望风,后以9000元卖给黄某板,钱五人平分。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底2月初一天凌晨3时左右,其和黄某某、林五、阿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步大道X号巷口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林五望风,黄某某和阿运动手,车开回广州后,卖出8000多元,其分得200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盐步大道X号楼下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6、价格鉴定结论书[南价认鉴字(2005)(略)号鉴定书]。证实粤(略)庆铃(略)-R型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9,372.00元。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公刑勘字[2005](略)号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村X巷口。

(五)200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及林五、阿运,驾驶一辆蓝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由被告人黄某某、阿运用带备的螺丝批等工具使用以上手段,将陈铨荣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白色农民车(价值人民币9900元)盗走。得手后,由林五驾驶该车到广州海珠盘龙大厦一停车场停放,黄某某以8000元卖给叶成国,得款四人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陈铨荣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1月24日21点50分,其将农民车停在江湾一路X号楼下路边。至25日早8点30分发现车已被盗,被盗车是一辆白色庆铃五十铃农民车,车牌号码为粤(略),车主是其哥哥陈铨洪。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初一晚,其和余某某、林五、阿运、黄某海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一楼下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当时是其提议偷车,阿运动手,其望风。后其联系以9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板。钱五人平分。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3点,其和黄某某、林五、阿运在佛山市X路X号楼下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林五望风,黄某某和阿运动手,卖了约8000元,其分得2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价格鉴定结论书(佛禅价认[2005]X号鉴定书)。证实粤(略)白色五十铃(略)-R厢式小货车价值人民币9900元。

(六)2005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及三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0.6小货车窜到佛山禅城区X路“恒通泰”棋艺馆门口,由三毛用同样方法,将庞炳光停放此处的一辆五十铃车牌为粤(略)的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由三毛将车开到海珠区某窖一停车场,三毛联系卖出,得款9500元,赃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庞炳光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2月16日晚22时许,其到季华路无极限酒城喝酒,其将白色五十玲农用车停在恒通泰棋艺室门口。在17日凌晨4时许某朋友见到车还在那儿。17日上午11时许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了。车牌号是粤(略),发动机号是(略)。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初一天晚上,其和三毛、余某某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洗脚店附近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三毛负责动手,其望风,后三毛联系以9500元价格卖出,三人平分。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2-3点,其和黄某某、三毛在佛山市X路周记酒家对面恒通泰棋艺店门前偷得白色双排座带车厢的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黄某某望风,三毛动手,车开回广州市X村区,三毛联系卖车,其分到2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X路“周记”海鲜酒家对面的“恒通泰”棋艺店门口附近路边停车位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七)2005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三毛、黄某海(另案处理),驾驶一辆0.6小货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南高桥新村X巷X号,用以上手段,将林煊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的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该车由三毛开到广州海珠西窖一停车场停放,销赃得款9500元,赃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林煊证言。证实2005年2月20日晚22时左右,其将粤(略)的货车停放于夏南一号桥新村X巷X号住宅前的村巷边,到21日早8时许,其取车发现车已被盗。该车是一辆蓝色的五十铃厢式小货车,有一蓝色全封闭的铁制货厢,厢顶铺了一块蓝色的彩瓦,车牌号是粤(略)。

2、失主林煊提供的粤(略)车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初一晚上,其和三毛、黄某海三人在南海区某洲下东管理区某木料厂附近居民区某得白色五十铃牌小货车一辆,三毛动手,其和黄某海望风,后以9500元卖出,扣除500元车费后9000元三人平分。

4、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佛山市南海区某洲夏南高桥新村X巷X号旁边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南价认鉴字(2005)(略)号]。证实粤(略)五十铃(略)/R车价值人民币26,196.00元。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勘查笔录]。证实以上盗窃作案的现场位置。

(八)2005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和波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0.6小型面包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广州市X村镇X村X路X号,由被告人黄某某和波四用同样方法,将李健开停放此处的一辆粤(略)白色农民车(价值人民币9900元)盗走。得手后,该车由波四开到广州海珠区某龙大厦一停车场停放。后由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联系卖给叶成国,得款9000元,得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李健开报案笔录。证实其于2005年3月4日9时许某现停在番禺南村X路X村顺意坊X号门口的一辆货车被盗,连同被盗的还有行驶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车是一辆1994年购买的五十铃双排座人货车,车身为白色,价值人民币(略)元,车牌号为粤(略)。此车现约为4成新,车主是建昌家具厂。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初的一天深夜,其和波四、余某某三人在广州市X村镇一楼下盗得车尾没有帐篷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波四动手,余某某放风,车开回盘龙大厦停车场,当晚就将车以9000元卖给黄某板,钱三人平分。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凌晨,其和黄某某、波四在广州市X村镇X路X号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车开回广州后,卖出8000元,其分得24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广州市X村镇X村顺意坊X号门口停车位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广州市番禺区某格认证中心证明。证实粤(略)轻型普通货车鉴定总值人民币7300元。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村镇X村顺意坊X号正门口处。

(九)200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波四、甲三(另案处理),驾驶0.6小型面包车窜到广州市X村区X街X村X街X号,采用上述手段,将张宏卫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的白色江铃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5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张宏卫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13日7时25分左右,其将公司的一辆白色1.5T人货车停放在其暂住处广州市X村区X街X村北胜坊门前,X号早上7时30分左右发现该车不见了,于是报警。该车是一辆白色1.5T江铃人货车(单排座),车牌是粤(略),发动机号(略),车架号(略)。该车是2001年2月1日购买的,购买价是(略)元人民币,车主是广州市思特尔企业有限公司。

2、失主张宏卫提供的粤(略)机动车公路费收据、销售发票、保险费发票。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许,其和波四、甲三在芳村X街一屋檐下盗得单排座江铃农用车一辆,其负责动手,波四、甲三负责放风,其将车开回鹅掌坦停车场。当晚其将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板,其分得25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广州市X村区X街X村北胜坊X号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粤(略)车的鉴定总值是人民币(略)元。

(十)200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驾驶一辆0.6五菱小货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佛山市X村镇裕兴彩印厂门前,由被告人黄某某用同样方法,将高健明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8000元,由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高健明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14日22时左右,其厂的司机将厂里的五十铃厢式小货车停放在陈村赤花裕兴彩印厂门口,到3月15日早上8时许,发现该汽车不见了。该车是一辆五十铃(略)/R厢式小货车,车牌号粤(略),车身是白色。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深夜,其与余某某二人在佛山市X村裕兴彩印厂门前车棚盗得带密封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动手,余某某放风,车开回广州盘龙大厦附近,当晚其联系黄某板将车以9500元卖出,钱二人平分。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一天凌晨,其与黄某某在佛山市X村X村裕兴彩印厂门口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望风,黄某某动手,车开回广州后,卖出8000多元,其分得3000-4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佛山市X村镇裕光彩印厂门口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顺(陈)公刑勘字[2005]X号]。证实现场位于顺德区X镇赤花裕兴彩印厂门口,门口有一个简易车棚。

6、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鉴证[2005]X号]。证实粤(略)五十铃(略)/R厢式小货车价值人民币(略)元。

(十一)200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驾驶一辆0.6五菱小货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佛山禅城区某槎海口管理区X巷X号门前,由被告人黄某某用同样方法,将何某洪停放此处的一辆蓝色双排座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由余某某开到广州市X村区某工厂后面停放。该车由黄某某联系以8000元卖给叶成国,得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何某洪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14日下午18时,其将车放在其家(禅城区X镇海口管理局为竹村X巷X号楼)楼下,15日7点50分下楼欲开车去上班发现车子被偷了。车牌号是粤(略)。

2、失主何某洪提供粤(略)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中旬一晚,其和余某某两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住宅盗得蓝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负责动手,后其联系以9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板。钱两人平分。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一天凌晨,其和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槎海口管理区X村X巷X号门前偷得蓝色双排座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望风,黄某某动手,车开回广州后,黄某某联系卖出8000元,其分得350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某槎海口管理区X村X巷X号门前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6、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二)200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肥十二、三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柳州五菱小面包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采用以上手段将丁文灿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的农民车(价值人民币1164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9500元,赃款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丁文灿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16日23时许某将车停放在玉带路北X号的厂门口,大概17日凌晨2点30分其听见有车发动的声音,其也没起床看,3点20分其起床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白色五十铃双排车,后尾有封闭车厢,车牌号是粤(略)。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中旬一晚,其和肥十二、三毛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槎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三毛负责动手,当晚三毛联系以9500元价格卖出。钱扣除500元油费后三人平分。

3、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某槎玉带北路X号楼下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4、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三)2005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波四、阿四(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镇大江东后青龙工业区X排X号海华雄五金厂门口,采取上述手段,将陈建权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五十铃牌小货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9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得27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陈建权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18日晚21时许,其将农用车停放在大江青龙工业区X排X号海雁五金轴厂门口后就去了朋友家里,直至19日早7时30分,其去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该车车主是其姐姐陈建雁,车牌号为粤(略)。

2、失主陈建权提供的粤(略)旧机动车交易证明。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多,其和许某某、波四、阿四在佛山禅城区X街某厂房门前偷得白色双排座带车厢的五十铃双排座农民车一辆,许某某动手,其和波四、阿四望风,车开回广州,卖得9500元,其分得2700元。

4、被告人罗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X镇大江东后青龙工业区X排X号附近一工厂门口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四)2005年3月1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波四、阿四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又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南边坊X号,采取上述手段,将陈永涨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五十铃牌小货车(价值人民币(略).50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得9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陈永涨报案笔录。2005年3月18日晚11点30分左右,其将一车牌号粤(略)的白色农用汽车停放在简池村二PA南边坊X号屋边。3月19日早上7点25分,其去取车发现不见了。

2、失主陈永涨提供粤(略)的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其和许某某、波四、阿四在佛山南海区X路边偷得白色带车厢的五十铃小货车一辆,许某某和波四动手,其和阿四望风,车开回广州,卖得4500元,其我分得900元。

4、被告人罗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辨认出佛山市南海区X村南边坊X号路边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南价认鉴字(2005)(略)号]证实粤(略)轻型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10,259.50元。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及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桂城街道平洲夏西简池二队路边,其四面均是住宅,中心现场位于桂城街道平洲夏西简池二队路边靠近南边坊X号住宅的空地上。

(十五)2005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阿运、林五,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采用以上手段,将简自钊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白色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余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简自钊报案笔录。2005年3月19日18时其将车停放在榴苑路金锋商场旁边的停车位,并将车门、方向盘都锁好,20日7时其去取车,发现车被盗了。该车是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粤(略)。

2、失主简自钊提供的粤(略)车行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一天凌晨2时左右,其和阿运、阿五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望风,阿运和阿五动手,车开回广州后销赃,其分得2500元。

4、被告人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余某某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巷内停车位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方。

5、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六)200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余某某及林五、波四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番禺区X镇X村新开发区X路边,由黄某某用同样方法,将邬念忠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分得16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邬念忠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21日21时,其将五十铃货车停放在南村坑美新开发区X巷,22日凌晨3时许,听到其自己货车打火的声音,后出来看,但车已离开,于是报警。该车是一辆白色单排座五十铃(略)货车,有车厢,都是白色的,车牌号码为粤(略),于2002年10月份购买,当时价值为(略)元,现八成新。此车归其所有,但挂广州市X村奇力纸箱包装厂上牌。

2、失主邬念忠提供的粤(略)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其和林五、波四、余某某四人在番禺区X镇X村一间电子厂楼下一小巷内盗得带密封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波四动手,余某某和林五放风,车开回芳村坑口附近,余某某联系买主将车以(略)元卖出,其分得2000元。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2005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和黄某某、波四、林五在广州市X村路段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波四望风,黄某某动手,车开回广州后,其分得16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新开发区X路边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是广州市番禺区X镇坑美新开发区X巷道。

6、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七)200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五、阿七(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吉祥楼六号铺门口,采用以上手段,将谢会明停放此处的一辆北京福田车牌为粤(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略)元,各人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谢会明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22日21时左右,其将车停放在林头吉祥楼六号铺门口。到3月23日早上10时许某现该汽车不见了。该车是福田中型普通客车,车身为白色,车主是潭向红,车牌号为粤(略)。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其和林五、阿七、许某某四人在顺德北窖105国道路边的一间模具厂门前盗得带密封北京福田面包车一辆,其动手,林五、阿七、许某某放风,车开回广州市X村区某口附近,阿七联系买主将车以(略)元卖出,钱四人平分。

3、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以上作案地点。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顺公刑勘字[2005]X号]。证实现场位于顺德区X镇X村吉祥楼首层商铺门前二级路上,南面北窖镇X村民住宅区,西邻顺德大道,北邻重庆市化工机械厂门市部。

5、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鉴证[2005]X号]。证实粤(略)福田(略)型面包车价值人民币(略).00元。

(十八)200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阿七、林五,驾驶一辆五菱小面包车,窜到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楼下,采用以上手段,将杨华停放此处的车牌为粤(略)的一辆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销赃得款9500元,各人平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杨华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3月22日20时许,其将车停放在白燕四街X号楼下,23日8点其起床,发现车被盗了,该车是单位的,车牌号为粤(略),白色庆铃五十铃,有车尾箱。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下旬一晚,其和林五、许某某、阿七四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山大道附近一楼下盗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许某某负责动手,后阿七联系以9500元价格卖出。钱扣除500元油费后四人平分。

3、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佛山市禅城区某山大道白燕四街X号楼下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4、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略)元。

(十九)2005年3月25日晚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伙同波四、林五,驾驶一辆柳州五菱小面包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广州市番禺区X镇崇光皮具公司宿舍楼下,采用以上手段,将宋军停放此处的一辆粤(略)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该车由被告人余某某开到广州市X村区某口地铁一停车场停放,后销赃得款(略)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500元,被告人余某某分得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宋军报案笔录。证实其在崇光皮具有限公司当司机。其于2005年3月24日晚11时将车停放在石楼镇X路崇光公司宿舍门口,将车门和方向盘锁都锁了,X号早上7点30分发现汽车被盗,连同被盗的还有车的行驶证。该车是一辆五十铃1.25吨人货两用车,车牌为黑色,号码是粤(略),车身为白色,车头有防撞杠,发动机号码是(略),车架号是(略)。车是2004年4月份买的,约10万元,现在是九成新。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其和林五、波四、余某某四人在番禺区X镇一公话超市楼下盗得带密封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波四动手,余某某和林五放风,车开回芳村坑口附近,当晚就将车以(略)元卖给黄某板,钱四人平分,其分得2500元。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某某、波四、林五在广州市番禺区X镇崇光皮具厂宿舍门口偷得双排座带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车开回广州后,其分得2000元。

4、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广州市番禺区X镇崇光皮具公司宿舍门口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番禺石楼镇环卫站的环卫工人,负责石楼镇建发广场周围公路卫生的打扫。2005年3月25日上午6时10分左右,其正在石楼镇建发广场东门和崇光皮具厂员工宿舍之间的那条公路上打扫卫生,忽然一辆黑色有车尾的小轿车从石清路开过来,一直开往崇光皮具厂员工宿舍,停在距离员工宿舍楼下一辆白色货车往北约三四十米远的公路边。车上下来两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其中一个较胖,身高约162厘米,另外一个中等身形,约168厘米,胖的那个男子站在小轿车旁,高的那个走到货车周围转了一圈。两三分钟后,货车沿着崇光皮具厂楼下那条公路X路口开去,然后往西转出石清路,接着小轿车也跟着开走。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石楼镇昇凯公司干部宿舍的保安,其于2005年3月24日晚上20时至25日早上8时在石楼镇昇凯公司黄某路的干部宿舍楼下值班。X号晚上23时左右公司司机将一辆白色车牌号为粤(略)货箱是铁皮密封式的五十铃牌轻型货车停放在宿舍门口。一直到X号6时10分左右发现货车不见了。

7、失主宋军提供的粤(略)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和机动车销售发票。

8、广州市番禺区某格认证中心证明。证实粤(略)车鉴定总值人民币(略)元。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是石楼镇X路崇光皮具公司宿舍门前路边。

(二十)2005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伙同林五,驾驶粤(略)赛欧小汽车,从广州市X村区某发,窜到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委仁让里X号附近,由被告人黄某某及林五用同样方法,将林进发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五十铃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得手后,由林五将车开到芳村五丫桥附近,以9500元卖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分得3500元,余某某分得2000元,林五分得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林进发报案笔录。证实其于2005年4月1日晚23时许,将车停在南村镇X村X路边,当时锁了防盗锁车门锁和车的电子锁,X号早上6时50分就发现车被盗了,于是报警。该车是一辆五十铃厢式小货车,白色车身,车牌号为粤A.(略),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略)。该车是其于2005年3月30日从原车主区某煊以二手车购买的,现还未办理过户手续。

2、失主林进发提供的粤A.(略)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其和林五、余某某三人在番禺区X路边盗得带密封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和林五动手,余某某放风,车开回五丫桥附近,林五联系买主将车以9500元卖出,其分得3500元。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和黄某某、林五开着粤(略)别克小汽车在广州市X村镇X村X路仁让里X号附近偷得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其望风,黄某某、林五动手,车开回广州后,其分得200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均辨认出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仁让里X号上斜坡处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6、证人区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3月30日将一辆车牌为粤(略)的五十铃厢式小货车转卖给林进发,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车身为白色,发动机号:(略),车架号:(略),车主为区某煊。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是南村镇X村X路边。

8、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佛价鉴字(2005)X号]。证实粤(略)车鉴定价格是(略)元。

(二十一)200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牌为粤(略)赛欧小汽车,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许某某,从广州市出发,窜到肇庆市X路X号聚群饲料店旁的小巷,被告人黄某某用带备的铁套筒、螺丝批、水管、钢锯等工具,动手盗走陈汉文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为粤(略)农民车(价值人民币(略)元)。得手后,由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该车到芳村五丫桥附近停放,后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销赃得款人民币(略)元。当晚,四被告人前往广州市X村区X路福茗堂茶庄准备分赃时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陈汉文报案笔录。证实2005年4月7日晚上19时左右,其将车停在聚群饲料店侧的巷口处,并将门锁好。4月8日凌晨2时许,其大哥陈辉文回到家时还发现车还停在巷里。8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车已被盗。这辆车是五十铃大玻璃厢式小货车,车身颜色是蓝色,车厢是白色的,车牌号为粤(略),发动机号为(略),车主是挂四会市X镇和兴塑料鞋厂,其于2003年以(略)元向其购买,但尚未转户。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4月初一天深夜,其和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四人在四会新墟街一屋楼下偷得带密封车厢的白色五十铃农民车一辆,由其动手,余某某、罗某某和许某某望风,之后开回广州,第二天其联系黄某板(略)元价格卖掉,其四人没有分钱就被警察抓获。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4月8日凌晨,其和黄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开着黄某某的别克赛欧车去到肇庆四会新墟广海中路X号侧的小巷,发现一辆肇庆牌的蓝色五十铃农民车,双排座有密封车厢。黄某某就叫其停车去偷这辆农民车,之后黄某某和许某某下车动手,其和罗某某望风,后将车开回广州五丫桥。其还没分赃就被抓了。在偷车的过程中其负责开车和望风。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4月8日凌晨,其和黄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开着黄某某的别克赛欧车去到肇庆四会新墟广海中路X号侧的小巷,发现一辆肇庆牌的蓝色五十铃农民车,双排座有密封车厢。之前黄某某就提议偷车的了,于是其决定偷这辆车,由黄某某和许某某下车动手,其和余某某望风,后许某某将车开回广州。其还没分赃就被抓了。别克车是黄某某自己花了6万多元买回来的。

5、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4月8日凌晨,其和黄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开着黄某某的别克赛欧车在肇庆回广州的途中,发现一辆的五十铃农民车停在路边,黄某某就提议将该车偷走,其都同意偷这辆车,由黄某某下车动手,其和余某某、罗某某望风,后其将车开回广州,卖出(略)元。其四人去茶庄准备分钱但还没分赃就被抓了。其偷车时开的是黄某某的别克小汽车。

6、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四被告人均辨认出肇庆四会市X镇新墟广海中路X号楼下是其盗窃上述汽车的地点。

7、价格鉴定结论书[佛禅价认[2005]X号]。证实粤(略)五十铃(略)-R厢式小货车价值人民币(略)元。

综合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出同案犯余某某、许某某、罗某某。

(2)辨认出套筒、钢锯、花剪是其盗窃车辆的工具;辨认出车牌为粤(略)的别克赛欧小汽车是其搭载同案犯前往作案地点的交通工具(行驶证显示车主章哲华)。

2、被告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同案犯黄某某、罗某某、许某某。

(2)辨认盗车工具。

(3)辨认出粤(略)别克赛欧小汽车是同伙乘坐前往作案现场的交通工具。

3、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1)辨认盗车工具。

(2)辨认出粤(略)别克赛欧小汽车是同伙乘坐前往作案现场的交通工具。

4、许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1)辨认盗车工具。

(2)辨认出粤(略)别克赛欧小汽车是同伙乘坐前往作案现场的交通工具。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5年4月9日,侦查机关对广州市X村区X村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搜查出钢锯一将、水管两条、T字铁钩一个、剪刀一将、不锈钢套两个、扳手两个,予以扣押。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的扣押的为各被告人持有的财物有:被告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略)元、褐色戒指一枚、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被告人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3120手机一辆;被告人罗某某的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某某的三星X468手机一部。

7、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2005年5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队侦办的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盗窃一案,是在掌握上述被告人于2005年4月8日在肇庆市四会大沙实施盗窃农民车的行为后对其四人实施抓捕的。除此之外,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他盗窃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他盗窃犯罪行为的。

8、抓获经过。证实2005年4月8日晚,据群众举报,侦查机关在广州市X村区X路福茗堂茶庄将涉嫌盗窃汽车的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抓获归案。

9、被告人黄某某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02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于200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10、四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8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8元;被告人余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盗窃汽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略).5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略)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的扣押的为各被告人持有的财物有:被告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略)元、褐色戒指一枚、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被告人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3120手机一辆;被告人罗某某的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某某的三星X468手机一部。以上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一大队。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因第二十一宗盗窃犯罪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他盗窃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可予采纳。结合本案案情,扣押的各被告人持有的财物为作案工具或非法所得,均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提出记不清有否参与第十六宗盗窃的作案,经查,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清楚交代参与了该宗盗窃,同案犯黄某某也详细指证余某与了该次盗窃,且两犯交代所盗的车型及大致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与失主的报案相一致,故认定余某某参与该宗盗窃证据充分。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某属从犯,经查,在许某某参与的第二十一宗盗窃中,四被告人分工配合,均积极主动,得手后,许某某还负责开走赃车,可见许某某并非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只作案一次,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的各被告人持有的如下财物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略)元、褐色戒指一枚、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被告人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3120手机一辆;被告人罗某某的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被告人许某某的三星X468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奉芳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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