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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张某、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神龙公园左侧)A栋X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张某、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在本案诉讼证据收集方面客观上不能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株洲市钻石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郭志亮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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