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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开封市乐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61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乐器厂,地址:鼓楼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史俊章,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开封市乐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某、史俊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66年2月进入被告前身开封市乐器社工作。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后因与被告单位个别领导发生矛盾,被安排回家待岗。随着原告年龄增大,原告要求被告为自己办养老保险,因被告单位个别领导干涉,被告未予办理。无奈,原告向顺河区保障局缴纳社保金x元。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并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2009年12月1日,被告告知原告1984年7月原告已自动离职。2009年12月28日,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裁决,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作出汴劳仲不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恢复厂籍、补交1966年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退还原告所交的养老保险金x元。

被告辩称,原告1966年2月进入开封市乐器厂工作,1984年7月,原告自动离职,放弃厂籍辞职经商,至今25年之久。原告自动离职经商的事实,被告单位上至领导下至职工众所周知,当时的厂领导对其放弃厂籍辞职经商的行为表示了认可。1987年国家开始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1995年劳动法出台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人所共知的问题,在此大变革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办理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足以证明原告明知自己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辞职经商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未受被告单位处理以及原告在街道上享受低保未经被告单位出具证明,加上原告自己以个人名义在顺河区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也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争议。开封市劳动仲裁院2009年12月作出的汴劳仲不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正确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66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时名开封市乐器社)工作,1984年7月原告自行离开被告单位,后下海经商。1995年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自2004年9月20日起,原告以个人名义陆续向开封市顺河区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x元。从原告离开被告单位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发放过基本生活费,原告也未向被告提出要求。2009年12月28日,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以已超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证明、原告缴纳社保金单据、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原、被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原告从2004年9月20日起陆续以个人的名义在顺河区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从该时间起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未给其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保金,而原告至2009年12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经超过申诉时效。综上,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以原告的申诉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正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宗辉

审判员王某玲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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