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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某与被上诉人帅某甲、帅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被上诉人帅某甲之子。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左某与被上诉人帅某甲、帅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帅某甲、帅某乙在2011年9月29日17时前共同赔偿左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鉴定费损失合计6000元整;

二、如帅某甲、帅某乙没有按第一条调解内容支付赔偿款,则由二人共同赔偿左某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鉴定费损失合计7228.55元;

三、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合计157元,由左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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