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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杨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二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俞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现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系原告朋友。

被告杨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行区xx二村x号x室。

原告张a诉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俞a、被告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6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b。双方婚后关系一般,缺乏相互了解,性格不合,对此原告于1997年7月提起离婚姻诉讼,未获准许。此后,2007年9月、2008年10月,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双方从2007年6月分居至今,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只得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教育费、医药费各半承担;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a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前,原告对被告非常好。婚后,被告的态度虽不如婚前,但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为了家庭、为了被告牺牲较多,单位改制时,原告为了保全被告的工作,选择自己回家照顾孩子,让被告保留工作。之后,原告主动辞职做生意,被告亦能全力支持原告。被告为原告多次流产,现在身体状况也很差,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健康。原告上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后,被告也曾找过原告,原告及其父母均保证过,不会再起诉离婚,故希望原告能重新回到家庭中来,承担起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底至1995年5月期间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同年7月原告诉诸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经审理后以(1997)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后,夫妻关系和好如初。1999年2月9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杨b。2003年单位改制后,原、被告从上海市青浦区搬到市区居住,原告在青浦生固上班,早出晚归,被告在家操持家务。2006年被告患病,原告得知后马上回家陪被告去看病,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6月,双方因被告的工作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07年9月,原告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07年11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关系未有改善,故再次诉至本院主张如诉请求。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2008)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理应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然原告认为双方事实上分居已超过2年,但综观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分居系因家庭琐事引起,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原、被告的分居可谓是有原因的,而且本次诉讼中,被告对于婚姻的态度非常坚定,一再表示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不愿意离婚,故不能简单地以双方分开生活已逾2年即判断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况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现被告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要照顾女儿,确实存在较大的经济、生活压力,原告此时更应尽到作丈夫、父亲的义务,积极主动地照顾被告母女的生活,被告也应主动与原告多沟通多联络,尽早改变分居的现状,以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互相扶持、互相体谅、积极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杨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院指定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靓

书记员&x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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