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某谢石公路(钟某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孟君、谭某某,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梅州市X路X号。
被告广州市千牛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庙头龙头山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某、广州市千牛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江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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