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XX、储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就XX商务广场装修工程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2010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陶虹
代理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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