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与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被告)郭水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X镇石固堆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留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新郑市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兆灵,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银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5月31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新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判决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不应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水松自1969年3月到原新郑县观音寺信用合作社石固堆信用站任代办员;唐某某自1969年3月到原新郑县观音寺信用合作社唐某信用站任代办员;杨某某自1973年4月到原新郑县观音寺信用合作社沂水信用站任代办员;高某某自1975年到原新郑县观音寺信用合作社十里铺信用站任代办员;宋某某自1972年11月到原新郑县八千信用合作社楼刘信用站任代办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于2006年8月离开信代站。1995年7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信用合作社与(略)民委员会、储蓄代办站宋某某签订一份信用社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其内容为1、为了国家资金安全,集体利益不受损失,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协议。2、信用社应大力支持储蓄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业务的开展,在现金供应,帐务处理,提供方便。3、代办人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积极为本村生活、生产服务,实事求是的完成信用社交给的各项任务。4、代办站所在村应认真监督该站的业务,确保该站的人身和国家资金安全,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5、代办站的报酬,信用社应在年度内按上级规定一次付清,不得拖欠。6、此协议一式四份,市联社、信用社、代办站和所在村委各执一份,和合同书同具效力,此协议有效期三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2)X号文件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农银信【1993】X号文件均对信用社代办站设立条件,代办员的性质、聘用条件和程序,代办业务范围,代办员管理制度和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代办员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信用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代办机构,不独立核算。信用站代办员的报酬实行按业务量大小,分档次按比例计付代办劳务费的办法等等。

新郑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新联发字(1997)第X号文件规定,一、人事管理(一)对信用站代办员实行聘用制;四、待遇及奖惩方法(二)代办员待遇。固定代办费按存款月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给付……。(三)对于多年来工作认真,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代办员给予奖励。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一次性重奖或享受合同工待遇或解决子女就业问题。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

2006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X号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和邮政储蓄代办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豫银监办通【2006】X号文件)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X号文件),对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的清理,均要求一律停止信用代办站代办存贷款业务,解除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收回信用代办站的名牌、帐篷、印章、凭证和业务周转金等。

2009年1月23日、2月11日,河南新郑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甲方)分别与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及宋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其内容为一、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业务代办关系。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约定补偿金3612元(x元、x元、9564元、x元),已补690元(3540元、2360元、1630元、2391元),本次补偿2922元(x元、x元、7934元、x元)。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基于业务代办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一经结清,互无纠葛(乙方在从事业务代办关系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甲方保留诉讼权)。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09年3月31日,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向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06年8月以后按规定支付申请人退休金;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养老保险金。2009年5月12日,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分别补发五名申请人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的退休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中郭水松x.60元、唐某某x.60元、杨某某x.90元、高某某x.70元、宋某某x.90元。三、自2009年5月起,被申请人应分别以1119.50元、1119.50元、1011.30元、961.70元、1130.50元的标准按月向申请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发放退休待遇。若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政策调整,被申请人应相应调整申请人的退休待遇。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领取手续费的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存款凭条等,拟证明其银行根据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实际完成的业务量按照0.05%的比例领取手续费。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对此不持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所证明的内容,该证据是原告扣除被告应缴纳养老保险后的工资所得。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提供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郭店信用合作社给刘柏俊、常中立颁发的工作证,其职别为信贷员。拟证明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是信用社职工,属信贷员,与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认为,不能就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2006年12月28日,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有关部门核准变更为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2008年8月26日,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有关部门核准变更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信用社储蓄代办站用工协议,新郑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票、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2)X号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农银信【1993】X号文件,协议书,新郑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新联发字(1997)第X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X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办发【2006】X号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办公室豫银监办通【2006】X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办发【2008】X号文件,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讲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符合法定模式,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本案中,虽然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提供刘柏俊、常中立的工作证显示其职别为信贷员,拟证明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是信贷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实际履行的职责是代办员,且2009年1月23日、2月11日,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与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签订(解除双方之间的业务代办关系)协议书时,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对存在的业务代办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即使新郑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新联发字(1997)第X号文件中规定对信用站代办员实行聘用制;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专人保管,但并未提取代办费的5%作为代办员的养老保险费,且该文件也不涉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2)X号文件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农银信【1993】X号文件等均对代办员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代办员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委托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故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请求不应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不应为其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不应为被告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不应为其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负担。

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上诉称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委托代办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所工作的信用站是被上诉人成立的,而不是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成立的,上诉人的工资报酬也是由被上诉人发放的;其次,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就是办理存款、贷款、收息业务,事实上,上诉人不仅仅为被上诉人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而且还为被上诉人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再次,被上诉人为其他信用站的信贷员颁发的工作证,其职别为信贷员,而不是代办员,工作证本身就证实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最后,新联发字(1997)第X号《新郑市信用社信用站管理办法》文件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按月从上诉人应得的报酬中扣除了养老保险的事实。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上诉人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的退休金,其中郭水松x.60元、唐某某x.60元、杨某某x.90元、高某某x.70元、宋某某x.90元。自2009年5月起,被上诉人应分别以1119.50元、1119.50元、1011.30元、961.70元、1130.50元的标准按月向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发放退休待遇。并随退休待遇政策调整上诉人的退休养老保险金。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答辩称,五上诉人是代办员而不是信用社职工,双方是一种业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讲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符合法定模式,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虽然五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提供了刘柏俊、常中立的工作证显示其职别为信贷员,以证明五上诉人是信贷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五上诉人实际履行的职责是代办员,2009年1月23日、2月11日,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协议书时,五上诉人对存在的业务代办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即使新郑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新联发字(1997)第X号文件中规定对信用站代办员实行聘用制;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专人保管,但并未提取代办费的5%作为代办员的养老保险费,且该文件也不涉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2)X号文件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农银信【1993】X号文件等均对代办员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代办员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委托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现五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补发相应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水松、唐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