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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被告汝阳县内埠乡内埠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汝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埠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健华独任审判,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狄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建设于1998年7月至8月购买原告机砖3,154顶,价款61,503元,后原告经多次讨要,被告于2004年支付原告1,000元,期间私自支付其村干部张其堂8,000元(原告表示向张其堂另行主张权利),余款51,503元,被告于2008年5月出具证明予以了确认,但款项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1,503元及拖欠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求无异议,但购砖欠款是前任村干部遗留的问题,被告现无钱支付。

原告所举证据有,书证欠条2份,被告出具的证明2份。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表示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因工程建设于1998年7月至8月购买原告机砖3,154顶,价款61,503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仍下欠货款52,503元未付。

诉讼中,原告表示:愿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主张的货款放弃1,000元,主张的拖欠利息全额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应予支持。被告私自支付案外人的8,000元,因该部分债务转移已经债权人同意,被告下欠货款应为52,503元。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放弃货款1,000元和拖欠的全额利息,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下欠货款51,503元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阳县X乡gQ埠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董某某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1,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80元,由被告汝阳县X乡X村民委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健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连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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