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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正诚韦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诚韦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娄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2011年5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及其配偶周兰贵有大额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及其配偶周兰贵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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