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慕某某伙同韩X、侯XX(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假冒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沁河”牌注册商标生产沁河玉液白酒。慕某某和韩X负责生产场地和销售,侯XX负责所有包装、灌装技术。2009年7月份至10月份,三人共灌装、销售沁河玉液白酒1891件,非法经营额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马X、马XX、李XX、马XX、王XX、王XX、刘XX、王XX、王XX、赵XX、张XX、郭XX、杨XX等人的证言、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物证照片、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证明、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被告人的销酒记录、扣押清单、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伙同他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