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高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

原告高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07年8月22日,罗某某借原告现金x元用于个人购车,约定于2007年8月29日还款,罗某某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某某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某偿还x元。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提交法庭的x元钱的欠条是原告逼迫被告打的条。我实际借了原告x元钱,但不是因为购车,所借x元已偿还原告x元,下欠5000元未还。原告借给我的钱用于赌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用于赌博借的钱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2、被告欠原告的钱是否赌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x元的欠据,该证据证明被告罗某某欠原告x元。被告罗某某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

法院调取的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刑事侦查第11卷1-4页中高某的供述,高某带着仇某和仇某带的几个小弟找大流乡罗某的罗某某要债,逼着罗某某还高某的铳,还了x元钱,后又指使师某,让其小弟去罗某某家中居住要债,让罗某某还他买车所借的钱。2007年7月底,罗某某买车向高某借x元,其来源是高某让罗某某去阳邵徐国亮处拿了徐某还高某的x元钱,另外x元高某在濮阳景观城给了罗某某x元。后罗某某还了高某x元。

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刑事侦查第11卷16-17页中仇某旗的供述,2007年7月26日,在清丰街里碰见罗某某,他当时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后来高某给仇某说,那辆桑塔纳轿车是罗某某刚买的二手车,买车的时候,罗某某还借了高某两三万元钱,高某借给朝纲的钱是以铳的形式按月付息,具体怎么算我不太清楚。

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刑事侦查第11卷29页中师洪陶的供述,帮高某到大流乡的罗某某家要过张,是罗某某买车的时候借高某的钱,具体多少不太清楚。

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刑事侦查第11卷41页中罗某某的供述,与高某有过两次经济来往,第一次,在赌场上曾借过高某x元的铳,加上为他人借高某5000元的铳担保,共还了x元。第二次是2007年7月底,罗某某想买辆汽车,当时借了高某x元钱,拿了x元现金,5000元是利息,当时约定使用1个月,届时还他x元钱。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高某、仇某、师某、罗某某的供述进行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和被告罗某某之间有两次借款,第一次是原告放高某贷给被告用于赌博。第二次是因被告罗某某购车向原告借款。该事实有原被告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告在刑事案件中供述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当庭陈述认可实际向原告借款x元,仇某和师某的供述间接证明被告罗某某买车向原告借钱,且仇某听高某说买车的时罗某某还借了高某两三万元钱,以铳的形式按月付息。四者对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形成证据链条,该证据链足以推翻原告提交x元欠据中的x元借款是不真实的。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数额为x元。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欠原告的钱是否赌债。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买车的事实,有原被告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告虽向被告放过高某贷用于赌博,但不能以此否定其他合法的民事行为,原告向被告放高某贷和被告因买车向借款是不同的两个事实,应分别对待,分别处理。被告辩解借原告的钱用于赌博,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其辩解理由与刑事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借贷应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

综上分析,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7月份,被告罗某某因买车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后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应当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罗某某辩称已偿还原告x元,下欠5000元的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某给付原告高某借款x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300元,原告高某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弓晓方

审判员李爱华

审判员徐俊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军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