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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丙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丙与宛某(已判刑)、杨某、陈某庚X镇新长城大酒店302房“斗牛”,杨某与陈某庚权共同作庄,共赢了李某丙、宛某490元。宛某后怀疑杨某、陈某庚权出“老某”,于晚上九时许,邀集李某丙及李某丙之妻陈某庚再次来到新长城大酒店与杨某、陈某庚权“斗牛”。在旁观看,陈某庚监督杨某是否出“千”。不久,杨某、陈某庚权输了钱,在最后一局尚欠宛某20元钱的情况下,两人提出退场。宛某以杨某出“老某”为由打了杨某一耳光,并电话联系蒋某、徐某、倪某、李某己(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丙。被告人李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后,共同将被害人杨某、陈某庚权带到县城]山客栈506房。在506房内,并对两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害人杨某被迫交出500元给宛某,宛某及被告人李某丙等人认为钱太少,便威逼杨某交x元,威逼陈某庚权交8000元予以了难。杨某被迫与其妻联系,因其妻无法筹集资金,便向新宁县金石派出所报案。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宛某、蒋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杨某、陈某庚权的陈某庚;4、证人黄某、杨某丁、杨某戊、李某己、陈某庚、王某辛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邵阳市]山司法鉴定所邵]司鉴所(2006)法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7、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6)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李某丙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要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丙与宛某(已判刑)、杨某、陈某庚X镇新长城大酒店302房“斗牛”。杨某与陈某庚权共同作庄,共赢了宛某和李某丙490元。宛某输钱后怀疑杨某、陈某庚权两人出“老某”,于晚上九时许,宛某、李某丙又到新长城大酒店302房与杨某、陈某庚权“斗牛”,李某丙之妻陈某庚在旁观看,监督杨某是否出“千”,杨某、陈某庚权两人合打一手牌并轮流作庄,不久,杨某、陈某庚权输了钱,在尚欠宛某20元钱的情况下,提出不打。宛某讲杨某捉“四爷”,并打了杨某一耳光。尔后,宛某打电话给蒋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蒋某、李某丙赶到新长城酒店302房后,徐某也带起倪某、李某己(均另案处理)赶到,李某丙、蒋某、徐某等人听宛某讲杨某打牌时捉“四爷”,便与宛某一起对杨某拳打脚踢,同时又殴打了陈某庚权。宛某等人在殴打杨某时,发现杨某所穿的皮衣衣领处脱落,并发现衣领附近有扑克,宛某等人便因此确认杨某打牌时出了老某,对杨某拳打脚踢,并威逼杨某交x元钱,陈某庚权交8000元钱来赔偿损失。当晚11时许,宛某提出转移地方,被告人李某丙等人又将杨某、陈某庚权带到县城]山客栈506房。在506房内,李某丙、宛某、蒋某、徐某等均殴打了杨某,且催促杨某借钱,杨某将身上的500元现金交给宛某。杨某之妻黄某向新宁县X镇派出所报案。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宛某、蒋某、徐某等在]山客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陈某庚权打电话给宛某要宛某喊人“斗牛”,宛某带上他和蒋某在新宁县新长城宾馆302房打牌。陈某庚权带着杨某(武冈人)也来到新长城宾馆302房。他输了200多元,宛某输了800多元。散场后,他、宛某、蒋某一起吃饭,陈某庚也来了,因宛某怀疑杨某“捉四爷”,陈某庚提出去看他们打牌。饭后,宛某等人继续在新长城宾馆302房打牌,因陈某庚在看牌,杨某一直输。输完一千元后,便提出不打。宛某认为杨某的所穿皮衣有诈,便扯下杨某的皮领,并发现里面藏有扑克牌。宛某提出要杨某赔偿2万元,钱到再放人。宛某、徐某、倪某都打了杨某。宛某提出换个地方,他们一起把陈某庚权、杨某带到]山客栈506房,宛某动手打了杨某,他、徐某、倪某也都动了手。杨某交出500元,宛某接过钱放在自己身上。宛某要杨某打电话筹钱,并留下徐某、倪某守人。次日,宛某要他到丹霞宾馆大厅去拿钱,他在那里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有拿到钱。返回]山客栈时得知宛某等人已经被抓了。

2、已判刑的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杨某打电话给他要他喊人“斗牛”。于是他和蒋某、李某丙在新长城宾馆开了302房,杨某带了个陈某庚权(武冈人),他输了800元,李某丙输了200元。散场后,他和蒋某、李某丙去吃饭,他喊来了陈某庚,他对陈某庚说怀疑陈某庚权出千,陈某庚提出帮他们看陈某庚权是不是出千。饭后他、陈某庚、李某丙又到新长城302房斗牛,因为陈某庚看着陈某庚X镇权一直输钱。陈某庚权输了1000元之后就说输完不打了,他不肯。他打电话给徐某和倪某等人要他们过来,并将陈某庚权的衣服的皮领撕开,发现里面藏有扑克牌。他要求陈某庚权赔2万元损失,拿到钱再放人。他和倪某、徐某打了陈某庚X镇权说叫其朋友来送钱。他提出换个地方,于是他和倪某、徐某、蒋某、李某丙、陈某庚带着陈某庚权到了]山客栈506房。到房间后,他和李某丙、倪某又打了陈某庚X镇权拿出500元给他,他要陈某庚权联系朋友送钱,期间他们又多次殴打了陈某庚权,蒋某、倪某、徐某守着陈某庚权防止逃跑。到次日9时左右,他在]山客栈被民警抓获。

3、已判刑的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宛某带他和李某丙到新长城宾馆302房斗牛,宛某和李某丙都输了钱。饭后他和李某丙在喝酒,宛某和陈某庚约杨某、陈某庚权回新长城宾馆302房继续斗牛。晚上9点左右,他接到宛某的电话,宛某在电话里称先与他们斗牛的那个人捉四爷,要他马上过去,于是他和李某丙回到新长城宾馆302房。到房后,他和宛某、李某丙打了陈某庚权,宛某又喊来了徐某、倪某,徐某、倪某也打了陈某庚X镇权赔他2万元,李某丙说不出钱就不准回去,他也要陈某庚权向亲戚借钱。宛某发现陈某庚权的皮衣有诈,于是他们一起又多次殴打了陈某庚X镇权要其打电话借钱。陈某庚权给了宛某500元,期间倪某、徐某守着陈某庚权直到次日9点多,他们被金石派出所民警抓获。

4、已判刑的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李某丙及已判刑的宛某、蒋某的供述相一致且相互印证。

5、被害人杨某的陈某庚证明,2006年7月18日上午他到新宁县X镇权讲新长城酒店有人打牌喊他一起去,他就跟着去了。到了302房,他和陈某庚权坐庄斗牛,宛某和满某要牌。打了半个小时,他和陈某庚权赢了四百多元,后散场他和陈某庚权吃饭去了。过了一个小时,陈某庚权又喊他去原来的地方斗牛。这次他和陈某庚权输了九百多元,他不想再赌,但是宛某不同意,并说他出千,打了他一耳光,踢了他几脚,并且打电话叫来了几个人。那些人来了一起打他,宛某叫他出两万元赎人,并把他和陈某庚权带到了]山客栈506房。到了]山客栈,宛某多次打他,威胁他要他打电话叫家里送钱来,并要他把身上的五百元交出来。后来他在打给家人的电话中告知了他在]山客栈,到次日的早上9点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6、被害人陈某庚权的陈某庚证明,2006年1月18日下午6点,他听说杨某打牌厉害,所以他就约宛某斗牛,并叫上杨某。在新长城302房,他和杨某坐庄斗牛,宛某和李某丙要牌。他和杨某赢了四百多元,以为李某丙没钱就散场了,他和杨某就去吃饭。晚上8点多,陈某庚打电话给他说继续斗牛,于是他和杨某又到新长城宾馆302房。这次他和杨某输了九百七十元,杨某说不打了,宛某不同意,说杨某捉四爷,并动手打了杨某,他也被宛某打了一耳光,宛某把杨某打的跪倒在地,并叫来了满某、老某、猛某等人。宛某等人一起殴打他和杨某,要杨某出两万元赎人。不久他和杨某被带到]山客栈506房,在]山客栈,他和杨某都被殴打多次,被逼着打电话向家人要钱。直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杨某的妻子说来送钱,过了十来分钟,公安民警把他们所有人带到派出所了。

7、证人倪某、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06年1月18晚上9点多钟,他们和徐某在金城通网吧上网。徐某接到宛某的电话,要他们三个人到新长城酒店302房。到了302房,宛某说杨某打牌捉四爷,于是倪某就冲上去打杨某,李某己没有动手。宛某对他们说,把杨某带到]山客栈去,然后他们把杨某带到了]山客栈。在]山客栈,宛某要杨某拿两万元来赎人,除了李某己没有打杨某,其他人都打了。杨某还将身上的五百元给了宛某。宛某一直逼着杨某打电话向家里要钱,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派出所民警在]山客栈把他们一起抓了。

8、证人陈某壬证言证明,2006年1月18日晚上她和宛某一起吃饭,宛某怀疑陈某庚X镇权的电话约到陈某庚权新长城宾馆302房斗牛。陈某庚权和杨某坐庄,她男朋友李某丙和宛某打闲家,她在旁边观察杨某是否出千。陈某庚权和杨某手气都不好,输了七百多元就不打了,宛某不同意,就问杨某是否来捉四爷的,并打了杨某一耳光。她在旁边劝,接着宛某打电话喊来了蒋某、满某、猛某、倪某等人。他们来了对着杨某一顿乱打,宛某要杨某找两万元、陈某庚权找八千。后来他们把陈某庚权、杨某带到了]山客栈,期间杨某多次遭到殴打,并被迫打电话找钱。

9、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06年1月18日下午5点多,她到新长城宾馆302房看到她男朋友宛某、蒋某、杨某子、杨某在斗牛。晚上她听陈某庚说宛某在]山客栈,于是她又到]山客栈,看到宛某等人在打杨某,因为杨某打牌出千,杨某把身上的五百元给了宛某,并打电话到处借钱。后来她就走了。

10、证人黄某、杨某戊的证言证明,2006年1月19日凌晨,杨某打电话回家说他打牌出事了被人捉起,要拿两万元去赎人,不然他就会死在那里。黄某凑了一千元赶到新宁,黄某在新宁报了警。并带着公安民警到]山客栈把控制杨某的那些人抓起来了。

11、司法鉴定书证明,杨某因外伤致使头皮下血肿,双眼眶周围青紫肿胀,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12、杨某打电话借钱的通话清单证明,杨某在被宛某、李某丙等人控制的这段时间里多次用手机打电话借钱。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宁县X镇新长城大酒店302房及]山客栈506房,以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

14、邵阳市]山司法鉴定所邵]司鉴所(2006)法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因外伤致使头皮下血肿,双眼眶周围青紫肿胀,身体多出软组织挫伤,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15、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6)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宛某、蒋某、徐某均已判刑。

16、被告人李某丙的户籍资料证明,作案时被告人李某丙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及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在宛某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庭有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丙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谭芳

代理审判员王某懿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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