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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7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河南监督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建设集团董事局、中国房产认证中心等单位公章,伪造上述单位的文件,编造为梁楠买房交首付款、分期付款、到河南第一建设集团上班需要活动经费、资格认证、资料建档、留学办公、人才转化、养老保险、为梁静办大学毕业证、上岗证、停职人员保职费、CAD出国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梁富安现金x多元。

2、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河南监督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编造为秦某办大学文凭、找工作、买房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秦某某现金x元。

3、2008年3月到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王某路承包楼房装修工程的名义,相继骗取王某路现金x元。

4、2009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单位公章,伪造该单位的文件,编造找工作、买房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李某乙现金x元。

5、200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单位公章,编造为杨某娜、杨某亮找工作请客送礼、办大学毕业证、建大学生档案、建学生学籍、办社会保险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杨某某现金x元。

6、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给张某某的哥哥由邮政局临时工转成正式工为由,相继骗取张某某现金x多元。

7、2008年8月份,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揽合同、办教育资格证为由,相继骗取王某某现金8000元。

8、2009年5月份,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河南第一建设集团的名义,以办养老保险为由,伪造河南第一建设集团文件和公章,相继骗取胡某某现金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部分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梁付安被诈骗的数额应当以梁付安最后一次即2009年8月X号提供的亲笔证明为准,应当是x元;王某路被骗的情况在诈骗案发之前,已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作民事纠纷处理,不应再作为刑事案件;王某某被骗金额应认定为4000元;秦某某被骗金额应认定为2870元;胡某某被骗的数额应是x元;杨某某被骗的x元中有x元是被告人候豪借杨某某的钱,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二、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候豪的父亲分别寄付秦某某5000元和王某某2000元,给被告人挽回了一点损失,请求酌定对被告人候豪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给被告人量刑。

经审理查明,1、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以伪造河南监督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建设集团董事局、中国房产认证中心等单位公章,伪造上述单位的文件,编造为梁楠买房交首付款、分期付款、到河南第一建设集团上班需要活动经费、资格认证、资料建档、留学办公、人才转化、养老保险、为梁静办大学毕业证、上岗证、停职人员保职费、CAD出国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梁富安现金x元。

2、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侯某以伪造河南监督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编造为秦某办大学文凭、找工作、买房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秦某某现金x元。

3、2009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以伪造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单位公章,伪造该单位的文件,编造找工作、买房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李某乙现金x元。

4、200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以伪造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单位公章,编造为杨某娜、杨某亮找工作请客送礼、办大学毕业证、建大学生档案、建学生学籍、办社会保险等各种理由,相继骗取杨某某现金x元。

5、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以能给张某某的哥哥由邮政局临时工转成正式工为由,相继骗取张某某现金x多元。

6、2008年8月份,被告人侯某以做生意、揽合同、办教育资格证为由,相继骗取王某某现金8000元。

7、2009年5月份,被告人侯某以河南第一建设集团的名义,以办养老保险为由,伪造河南第一建设集团文件和公章,相继骗取胡某某现金x元。

另查明,起诉书指控诈骗王某路现金x元的事实,王某路已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09年7月14日调解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某供述证明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详细过程;2、被害人梁富安供述证明其被诈骗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其被诈骗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被诈骗的事实经过;5、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其被诈骗的事实经过;6、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其被诈骗的事实经过;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其被诈骗的事实经过;8、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明侯某编造谎言对他实施诈骗的事实;9、证人梁X、梁XX、秦X、王XX、张X、李XX、王XX、侯XX、张XX、袁XX、王XX从不同角度证明侯某诈骗的详细事实经过;10、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起诉书指控诈骗王某路现金x元的事实,王某路就此事已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09年7月14日调解结案;1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银行卡、凭证、农业银行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侯某诈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受害人梁付安的受骗金额及王某路被骗事实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郭国起

审判员王某智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改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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