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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xx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原审被告xx物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xx物某(以下简称xx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6日,王某乙与长沙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王某乙购买长沙xx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X路王某乙井商业广场D座xxxx号房屋,2006年1月31日王某乙取得对上述房屋的所用权,同时长沙xx公司将上述房屋的物某管理交给xx物某,王某乙取得上述房屋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室内装修,并将房屋出租。2010年7月11日15时,王某乙所购上述房屋楼上即xxxx号房屋的主卧室公共主水管突然发生爆裂,房屋进水受淹,导致的房屋严重渗水,造成部分装修损失。王某乙与长沙xx公司、xx物某协商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根据长沙xx公司申请,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确认由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因水管爆裂房屋渗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评估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司法鉴定,并已出具鉴定报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报告未提出异议。

原审认为,王某乙购买长沙xx公司开发的房屋后,长沙xx公司应依法对所售房屋工程质量负责,由于王某乙所购房屋楼上房屋内的主水管发生爆裂,导致房屋渗水,造成其财产损失,长沙xx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王某乙为此造成的相关损失,长沙xx公司辩称水管爆裂原因不明不应承担责任无理由,不予采信。xx物某在接到业主水管爆裂的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关闭总阀,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已尽相关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王某乙的损失,原审认为应以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评估为依据,王某乙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损失的请求,原审认为房屋渗水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因此,王某乙的租金损失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限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赔偿王某乙损失x元;

二、对王某乙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2100元,由长沙xx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长沙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长沙xx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损失系受到上面楼层(姜某某房屋)漏水所致,被上诉人应向直接侵权人姜某某主张权利。2、姜某某水管爆裂的原因没有确定。首先,爆裂的水管位置系被上诉人房屋私用范围内,不在公共部位日常检修范围内;其次,发生水管爆裂的可能性较多,无法排除因外力或者长期不正确使用造成;第三,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有关水管压力测验报告或者水管其他质量问题报告,没有证据证明水管存在质量问题。三、上诉人对水管爆裂没有过错责任,也没有契约责任。首先,上诉人对于水管爆裂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无法预见也没有实施外力侵犯;其次,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房屋、包括房屋整体结构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都是经过相关主管部门严格质量检测的,相关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出现水管爆裂的情况;第三,根据契约,上诉人的责任是向被上诉人交付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上诉人已履行该义务,不存在向被上诉人承担水管爆裂责任的问题。

被上诉人王某乙辩称:对方所说的姜某某的案件没有结案,不管是上诉人还是姜某某,如果姜某某输了,就追究她的责任。反正我的房子受了损失。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乙与长沙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长沙xx公司应依法对其出售房屋的工程质量负责。王某乙楼上姜某某所购房屋内的爆裂水管属于该栋楼房的主水管,爆裂位置虽然在姜某某的房屋内,但该主水管属于房屋公有部位。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长沙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姜某某或者王某乙的过错造成其所购房屋内的主水管发生爆裂,也未提供能证明水管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证据,故因水管发生爆裂,导致房屋进水受淹,造成王某乙的财产损失应由长沙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沙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长沙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瞿武贵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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