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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女,##族,1##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市X区##栋##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7##年11月7日出生,住(略)##市X区##栋##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区##大道##栋架空层01一X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向##系##市X区的业主。向##于2005年12月6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向##所有的房屋位于##市X区##栋##房,建筑面积131.16平方米;##物业公司向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费用交纳时间为每月8日至15日,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面积以向##产权面积计算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元;##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护某、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公司如违反协议,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向##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向##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因##物业公司在履行本协议时的重大过失造成向##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向##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向##亦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008年6月18日凌晨向##所居住的##小区##栋X房、##房发生连环盗窃事件,当时向##在家中,被盗损失x元左右.向##家中被盗后,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至今未侦破。向##因家中被盗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未果,于200##年7月至2010年##月未再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此期间共拖欠##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8##6元。

另查明,2005年12月2##日,##市物价局向##物业公司颁发了##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证,该证批准住宅小高层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物业公司与向##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若物管公司不履行物管服务或履行合同未达到规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向##所订立的《物业管理协议》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物业公司对向##家中的财物没有保管的义务。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者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则对向##财物的被盗亦有一定的过错。现向##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者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故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不属于合理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向##应向##物业公司交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向##虽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但其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提出了异议,该抗辩可作为其对违约金过高提出的抗辩,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向##按欠缴物业管理费的10%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3日内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6元;二、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3日内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元;三、驳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向##承担。

上诉人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可以提供证人证明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上诉人的被盗有一定过错,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属于合理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向##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协议》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向##家中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而作为业主向##负有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现向##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物业公司交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至于向##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及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致使其家中被盗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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