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某、翟某甲犯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8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8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被告人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翟某甲与王领军(在逃)预谋在陈某某家摆设遥控赌具,通过遥控骰子控制点数从而控制输赢,所得三人平分,后被告人翟某甲与王领军纠集翟某军、苗某乙、赵某丙、张某丁、翟某戊、苗某己等人在被告人陈某某家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近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某、张某庚、赵某辛、苗某壬、苗某壬、翟某癸、杨某某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被告人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追缴被告人翟某甲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赵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中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被告人 赌博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