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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立,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镇X村X组,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系方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谭珍担任记录,于2010年7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某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0年3月25日19时50分,被告方某在武冈市X街X号的住宅因用电线路老化,引发火灾,原告家的房屋及日常生活用品被烧毁。造成原告生产生活极大的困难。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损财物损失x元及清理垃圾运费和物价鉴定费25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价格认证结论书》1份,以证明原告受损财物的价格;

2、物价鉴证收费收据1份,以证明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向原告收费2000元;

3、《武冈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

4、方某证言、方某陈述各1份,以证明火灾发生的经过某原因;

5、《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1份,以证明原告财产受损的情况;

6、《法定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各1份,以证明因火灾受损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方某证认为:《价格认证结论书》的数据不真实;方某证言、方某陈述、《法定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是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或加盖“复印属实”的印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属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辨称:原告要求赔偿,被告没有意见。但原告的损失没有其声称的那么大。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对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价格认证结论书》由合法的鉴定机构所作,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该证据可以认定;方某证言、方某陈述、《法定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核对,无证据的合法性,不能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属当事人陈述,有证据佐证或对方某事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无证据佐证,对方某事人又不认可的,则不予认定;其他证据,当事人举证后,对方某事人对其真实性、关某、合法性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家住武冈市X街X号的方某家,用电电线严重老化,曾多次发生过某线线路接触不良引起短路、过某、溅火花等现象,长期不进行维修整改。2010年3月25日19时50分,方某住宅因用电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火势漫延,邻居朱某甲家的房屋、床、衣柜等财物被烧毁。

2010年4月8日,武冈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作了如下认定:起火原因为方某住宅用电电线老化,长期带病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火花引燃可燃物,着火成灾。

2010年5月4日,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朱某甲家在火灾中所受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中心评定:朱某甲的财物损失为9495元,被铺、衣物因规格、数量不明,不便计算。朱某甲与另案原告卢凤英共支付鉴证费2000元,卢凤英的财物损失为x元。

本院认为:方某消防安全观念淡薄,在家用电电线已严重老化,多次发生过某线线路接触不良引起短路、过某、溅火花等现象时,仍未引起其重视,不进行维修整改,以致酿成火灾,造成原告家的财产受到损害,故其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2000元,系朱某甲与卢凤英共同交付,根据两家损失的多少,可酌情确定朱某甲的鉴定费为500元;对朱某甲要求赔偿垃圾清运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赔偿原告朱某甲财物损失费9495元,鉴定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甲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志光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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