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斧公司)与被告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袁小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X路X号。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斧公司)与被告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孝局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神斧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斧公司诉称:2009年3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铜宝新城建材大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建材大市场X栋X、17、34、X号门面,每月租金共计3446元,租赁期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且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9个月为免租金优惠期。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交纳定金x元,在签订合同时转为租赁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将出租门面交付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自免租金优惠期过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分文租金,至今已拖欠原告租金6800元及物业管理费661元。按照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第七条约定,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收回租赁物;2、被告所交纳的租赁押金x元不予退还;3、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4、由被告交纳所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被告罗某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铜宝新城建材大市场商铺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2009年3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2、《商场、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与被告神斧公司物业管理部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3、交房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8月15日书面通知被告办理门面交付手续。

4、《建材大市场商铺交接书》。用以证明原、被告2009年10月30日正式办理了所租赁门面的交接手续。

5、交(收)房验收单。用以证明所交房的物品及钥匙数量。

6、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交纳租赁押金x元。

7、服务行业统一发票。用以证明被告共交纳物业管理费661元(441元+220元)。

8、湖南省武冈市租赁业统一发票。用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10年8月15日、10月7日交租金1238元、4000元。

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都是书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罗某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本案的以下基本事实:

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租赁了原告位于武冈市铜宝新城建材大市场X栋X、17、34、X号门面,面积共计为183.8平方米,4个门面的月租金为3446元。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日。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交纳了定金x元,合同签订后转为租赁押金。合同第三条二、三款约定: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共9个月为免租优惠期,9个月后按季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七条第十款的违约责任: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某合同,收回商铺使用权,不退押金,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从解某之日起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及承租方实际发生应交纳的费用。2009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书,而被告接通知后到10月30日才前往原告处办理接房手续。免租优惠期过后,被告没有依约定按季度交纳租金,仅于2010年8月15日、10月7日分别交纳了租金1238元、4000元,合计5238元。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共6个月),被告应交租金x元,尚欠x元。

另外,原、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还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四条一款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计算;甲方以乙方购房合同约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物业管理费起算依据,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15天内,业主办理好收楼交房手续的,自第16日起向该户业主计收该户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自购自营协议书租赁协议书有优惠日期的,按优惠日期执行。被告所租赁门面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47元,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计13.5个月,共计物业管理费1984.5元,被告共交纳661元,下欠1323.5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某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交纳物业管理费,其行为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违约金和解某合同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被告所交押金x元可以折抵租金,故原告关于被告所交押金不予退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拖欠的租金x元,被告以所交押金x元折抵后,原告返还被告2942元;

三、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323.5元;

四、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五、驳回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合计,被告罗某还应支付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8719.5元。此款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罗某负担500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孝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丽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