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与开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开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中段X号院“亿龙儿童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开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立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陈宝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亿龙儿童生活广场》订单,订下该广场一层X号铺位,并交订金1万元。当天原告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支付优惠后的全部房款共计x元,被告故意不在合同上填写日期,称不填日期可以先不交期税。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给原告开具购房发票,并把合同日期填上,主动赔偿原告一年的违约金781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将房屋交付使用,已构成违约。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赔偿未能完成的内墙(半隔断)、顶棚(吊顶)所需费用4000元。

被告立德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就违约金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吊顶已经完成,因业主已签订代租协议,房子根据承租需要决定是否隔断。原告诉求无法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亿龙儿童生活广场》订单一份,原告订该广场一层X号铺位一处,面积22.58平方米,优惠后总价x元。2009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该广场北段一层X号房,建筑面积22.58平方米,总价款x元。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房。原告并于当天向被告交纳全部房款。2009年2月22日,被告将该房交付原告,当天原、被告签订商铺代租协议书一份,原告将上述商铺委托被告代租。同年10月19日,原告签署清结凭证一份,内容为:“开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亿龙儿童生活广场X层X号所售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董某某,交付前的所有违约金7811元,予以支付,买受人收妥以上款项。……买受人:董某某,2009年10月19日。”原告并已收到该款。现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等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代租协议、清结凭证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双方并签订了商铺代租协议,原告已将该房委托被告代租。其后原告又签署了清结凭证,对因被告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进行了结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提赔偿未能完成的内墙(半隔断)、顶棚(吊顶)所需费用4000元的请求,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洁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