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幼名刘某虎,男,X年X月X日出生,淇县X乡X村农民,住(略)。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到(略)村民吴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1935元。(赃款已退还)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自2009年5月至2009年秋,我先后进入(略)吴某某家,在她住室内盗窃五次,盗窃现金825元;2009年秋季一天,我进入吴某某儿子刘某乙屋内,盗窃现金1100元;2009年农历8月22日,我又到吴某某家偷钱,被刘某乙发现。我们双方私下解决,2009年农历8月23日,我退赔吴某某现金5000元。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明自2009年农历2月以来,家中多次被盗,累计被盗现金8000元。2009年农历8月22日,其子刘某乙在家中将刘某甲抓获,刘某甲承认盗窃的事实,并于农历8月23日退赔现金5000元;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09年秋季,家中被盗现金1100元。另外其母吴某某告知在住室被盗现金5000元;4、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5、淇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6、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村民吴某某家中,秘密窃取现金共计1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原羁押14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玉梅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