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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X街X幢。

法定代表人赖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楼。

法定代表人徐X。

原告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诉被告上海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帝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嵘独任审判,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诉称,2009年2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路尼亚战记客户端推送合同》,约定由原告利用其代理的“易游网娱平台”,为被告的网游产品“路尼亚战记”提供推送服务。推送服务的客户端是与原告签约使用原告“易游网娱平台”的网吧客户。在原告成功推送客户端后,被告又先后两次委托原告进一步在原告的“易游网娱平台”为推广“路尼亚战记”作广告,广告以“易游网娱平台”为媒体,以“路尼亚战记游戏更新位”以及将该游戏列在“热门游戏TOP8”中的形式发布。广告执行时间段分别为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11日、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3月23日。而被告须在2009年5月15日前及2009年5月28日前分别向原告付清以上两笔广告费168,000元(人民币,下同)。若未在上述时间内向原告付清广告费,则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未付金额的20%。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经多次催告,被告以多种理由拖欠。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广告服务费168,000元,2、支付违约金33,600元(按未付金额的20%计算)。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在乙方所有的易游广告系统上发布广告。合同金额108,000元,广告发布周期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15日。甲方须依照附件上广告发布周期一次向乙方付清合同广告服务费用,2009年5月15日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2009年3月份广告服务费108,000元。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广告费,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0%。附件1《广告购买发布执行单》约定:投放周期: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11日,产品名称:光通《路尼亚战记》,媒体名称:易游,合同总额108,000元,广告形式:游戏更新位、热门游戏TOP8。2009年3月19日,被告又追加广告发布,将追加的《广告购买发布执行单》传真给原告。约定:投放周期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3月23日,产品名称:光通《路尼亚战记》,媒体名称:易游,广告形式:游戏更新位,热门游戏TOP8,广告投放费为60,000元,被告于2009年5月28日前支付全部广告费用,本执行单传真件视同原件具有相同法律效益。被告方联系人皇甫春子在该执行单上签字。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发布。被告未支付广告费共计168,000元。2009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5日内支付广告费。被告仍未予理睬。遂原告起诉。

另查明,2010年3月22日,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员张黎与公证员喻玲及原告所属工作人员普威于2010年3月22日十四时至十五时十分在湖北省武汉市X路国际企业中心二期X栋原告所属办公室,由原告所属员工普威操作电脑,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通过输入网址://g.x.com,进入“易游合作联盟”页面,输入用户名“x”、密码和随机验证码后登录。点击该页面上栏的“广告发布”,再点击“广告包管理”,右栏弹出“广告包列表”字样页面,在该页面下方输入“49”,按回车键,点击“3-6广告包-all”,可见“广告素材列表”及“包内素材”字样页面,打印并保存该页面。该页面显示:包名称:3-6广告包-all,上传时间2009年3月5日,素材编号1317、1318,素材名称0306路尼亚战记更新位1、0306路尼亚战记更新位2,广告位:更新位,播放时间:10秒,播放方式及顺位:随机并轮播,操作:预览。然后在上述页面上找到“素材编号”为1312栏,点击其后预览,可见“热门游戏”素材中“路尼亚战记”TOP位页面,打印并保存该页面,该页面显示“路尼亚战记”排在TOP位前六中。再按上述步骤操作,实时打印2009年3月15日“路尼亚战记“TOP位页面,2009年3月19日“包内素材”字样页面,2009年3月23日“路尼亚战记”TOP位页面。上述页面显示“路尼亚战记”排在TOP位前六中。2009年3月18日上传3.19广告包,素材编号1421,素材名称0319路尼亚战记更新位,广告位:更新位,播放时间:10秒,播放方式及顺位:随机并轮播,操作:预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路尼亚战记客户端推送合同》、发票、律师函、四位网吧经营者的证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广告购买发布执行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各自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发布,而被告却未及时支付广告发布费,理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未及时付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68,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3,6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嵘

书记员陈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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