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楚某某私刻公章,冒用他人身份证,虚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资料,向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用于套取现金,诈骗银行本金x.76元,另产生利息及滞纳金x.73元。公安人员于2009年5月7日将楚某某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人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被告人楚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元,发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元。

楚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示证、质证,经本院审核无误,予以确认。关于楚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楚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达x.76元,属数额巨大,原判已考虑其认罪态度好,并做出了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绪进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田荣新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永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信用卡 某某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