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别名李某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和被害人司某某接触中,多次采取用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的手段,以“砖头瓦块就能绊倒人”、“他们有人愿出一大笔巨款让我一起去中纪委找人说你的事”、“我在北京接个中央空调工程,前期需要垫支三百多万,现在凑了二百来万,还要一百万,给我想想办法”和“你无情,别怪我无义”、“两天内再不给一点面子,材料……”、“我能为你摆平此事”为由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司某某敲诈一百万元。因被害人司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供述,被害人司某某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短信内容及拒接电话照片、通话清单、银行卡户主资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示证、质证,经本院审核无误,予以确认。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李某敲诈数额巨大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并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短信内容照片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敲诈数额巨大,原判对其量刑亦并无不当,故李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绪进

代理审判员何军

代理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永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罪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