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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顾某某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临民三初字第15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沂市宏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靳剑,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沂市师范学院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0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凤金

审判员张宜廷

审判员程士彬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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