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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司荣亮,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后被害人当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延菲、代理检察员刘天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及其诉讼代理人邹东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司荣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X村X组张×玺家门前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陈××胸、腹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损伤程度属重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陈××及其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事实及案件定性。另称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有前科及多次强制戒毒史,主观恶性强;没有悔罪表现;请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案件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另辩称本案案发和王某某与陈××之间的暧昧关系有关;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X村X组张×玺家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陈××胸、腹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损伤程度属重伤,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7月18日8点40分左右,其在田庄洗煤厂见到了陈××,陈××说她去大营张庄打牌。大概11点多其也到张庄,在以前经常打牌赌博的祁××家见到了陈××,中午在祁××家吃完午饭,13时40分左右,其和陈××出来,向东走了三四百米,在一个胡同里停下来说话,陈××说她打牌输了500元钱,还欠别人300元钱,向其要钱,因其没钱给她,二人发生争执,其拿出随身放在右屁股兜里的匕首,向陈××的肚子捅了几刀,当时其脑中一片空白,不记得捅了几刀。直到陈××捂着肚子喊“东东,不敢呀,你信球了。”其才惊醒,意识到出事了。其骑着陈××的自行车先向西,又向南,先把自行车停到焦化厂西门北边道南值班室外,然后步行回到田庄洗煤厂宿舍楼,洗了手上的血后,其打的到五条路其姐王×开的灯饰店,告知其姐事情经过并让她陪同投案,其姐说二人已解除姐弟关系,让其自己去。其就打出租车到市公安局投案。

2005年5月份其强制戒毒期满释放回家,2006年5月份被分到田庄洗煤厂游泳馆工作并认识了陈××。2006年7月份,其和陈××好上了,经常一起打牌(麻将、牌九)。二人在湛南路田庄洗煤厂家属院X号楼其父母死后留给其的房子里同居过。2008年3月份,因打牌二人欠下5万多元赌债,其就将房子卖了11万多元,用部分钱还了赌债,其中还了“妮子”、房产科“小邓”的钱。房子卖后,其在大营村张庄租了间房子与陈××同居,其感到陈××对其冷淡,2008年4月份曾试图吞刀片自杀,被救治后搬到单身宿舍,陈××偶尔去宿舍和其同居。2008年年底一天子夜,其与陈××在宿舍内吵架,被宿舍管理员张有×劝开。因二人吵架,陈××曾几次给她哥姐打电话打骂其。2009年7月15日20点多,在大营张庄一家住户开的牌场内,其看陈××打牌,后被前来寻找陈××的陈的哥哥、姐姐打骂。2009年7月16日21点多,其在宿舍楼前被三个男子打倒。因多次挨打其就随身带了匕首防身。匕首是多年前在路边买的,带把长二十多公分,刀把缠绳,单刃,一边有锯齿,刀面上刻有“USA”字样,刀身、刀把都是黑颜色的。把陈××捅了之后,其拿着刀跑了,一直到市公安局投案,才把刀拿出来交给警察。

2、被害人陈××陈述,证明其2006年认识王某某。2009年7月18日9点多,其骑自行车到卫东区X村张庄祁××家打麻将,11点多王某某也去了。中午在祁××家吃完饭后,13点多时其出来,在一个胡同里和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匕首往其胸口和腹部连捅数刀,其用手去夺他的匕首,还用胳膊护着自己的胸、腹部,捅完后王某某骑着其自行车向西跑了。后东边住户的一中年妇女用她的手机拨打了120,其又用自己的手机给祁××打了电话。祁××、魏××、韩××、李×利到出事地点和救护车一起将其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发现其胸部、腹部一共被捅六刀,右手食指和左胳膊各有一个伤口。

2008年初,王某某替其还了欠“妮子”的钱;其向“小邓”的丈夫“建×”借过钱,王某某当着“小邓”、“建×”的面说,将其欠“建×”的钱转到他身上。

3、证人陈桂×(被害人陈××之哥)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大概14点钟,其接到电话称其妹陈××在张庄被人捅了。其快到现场时,遇到救护车并一起将陈××送到医院救治的经过。并证实其妹陈××平时好打麻将。其曾警告过王某某不让他纠缠其妹。

4、证人祁××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9点左右,陈××骑着自行车到其家打麻将,她还说:“一会东东就来了。”将近10点的时候王某某也来了。中午陈××和王某某在其家吃的面条。快13点时,陈××推着车子和王某某一块走了。14点30分左右其接到陈××的电话说她被扎了,其和韩××、魏××一起赶到其家西边的胡同口,看到被扎伤的陈××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经过。另证实陈××很好打牌,其与陈两三年前在妮子家打牌认识,妮子大名王×仙。后陈经常到其家打麻将。案发三天前的晚上,陈××和王某某在其家,陈××在打牌,王某某在那看,陈××的大哥来找陈,她哥和王某某吵了一架。

5、证人李×利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8点左右,其去祁××家打麻将,过了一二十分钟,陈××骑着自行车去了,到11点半,王某某也去了。中午几人在祁××家吃了面条。大概一点多时,陈××推着车子和王某某一起走了。14点30分左右,祁××接到一个电话后说:陈××打电话说她被人砍了,咱们赶快去看看。其和祁××、魏××、韩××赶到出事地点,见到陈××并将她送到医院救治。

证人魏××、韩××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李×利证言一致。

6、证人王×、任××、张×玺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14点多,一个女的在胡同里被人捅伤,后被几个人送上救护车去救治的情况。

7、证人马××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那天是礼拜天,当天15点多钟的时候,来了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称自己扎住人了来投案,其将他领到刑侦支队,男子来的时候带着作案匕首。

8、证人魏×军(被害人陈××丈夫)证言,证明2009年7月18日14点多钟,其接到电话得知其妻陈××在张庄被王某某扎伤的情况。另证实陈××平时就爱打麻将。

9、证人陈×英(被害人陈××之姐)证言,证明其见过扎伤其妹的男子两次。一次在田庄洗煤厂单身宿舍,因听其弟媳于××说陈××挨打了,其就和于××一起去了单身宿舍,其兄弟陈桂×也在。另一次是2009年7月15日晚上其和陈桂×去大营村张庄牌场找到陈××,还见到王某某也在场,其拍了王某某两巴掌。

10、证人刘×荣证言,证明2008年过完年一天早上,其在湛南路田庄洗煤厂家属院X号楼门卫室值班时,见王某某和陈××从楼上下来,其见王某某和陈××在X号楼出来过两次。听X号楼其他门卫说二人在一块同居。2008年,王某某将他父亲留给他的房子卖了。

1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2007年在X号楼干门卫,见过陈××去找王某某。厂里的人都认为二人是胡混,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其听说王某某将房子卖了10来多万。

12、证人王×仙证言,证明陈××和王某某常一起到其家中打麻将,两人关系好、不一般、不是一般的同事关系、关系不正常。陈××和王某某在08年春节前还过其钱,后来王某某说卖了房子替陈××还账。

13、证人张有×证言,证明其是田庄洗煤厂单身宿舍管理员。200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陈××和王某某在单身宿舍室内吵架,其去将二人劝开。陈××好打麻将。

14、证人肖××证言,证明陈××和王某某从他们在游泳馆上班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联系着都成明的啦,在厂里的牌场上,双方都不分你我。其还在王某某的张庄租赁房内见过陈××。王某某卖掉自己的房子,用于还王某某和陈××所欠赌债。

15、证人邓××证言,证明其在田庄洗煤厂房产科工作。陈××曾借过其的钱,后王某某替陈××将钱还了。王某某与陈××关系不一般,经常一起出去打牌,钱不分你我。

16、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17、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7月18日15时许,王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称:当日14时许,王某某在大营村张庄用匕首将同事陈××扎伤。

1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显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押被告人持作案工具黑色匕首一把、王某某作案时穿黑色短袖上衣一件、蓝黑色牛仔裤一件、黑色运动鞋一双;红色x自行车一辆;给厂领导写的信一封共六页。

19、被害人案发时所穿衣服、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共计18张。

20、王某某写给公司领导书信一封,主要陈述王某某与陈××认识的经过、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赌博欠债、王某某卖掉房子还赌债等内容,并称自己也不是好东西,不想做傻事,可是其受不了等。

21、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陈××被救治情况。

22、王某某违法材料,证明:(1)王某某因故意伤害于1986年7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2)2003年8月30日,王某某被强制戒毒三个月。(3)2003年12月10日,王某某被强制戒毒六个月。(4)2004年12月22日,王某某被强制戒毒三个月。(5)2005年4月15日,王某某被强制戒毒三个月。

23、物证:被害人案发时所穿衣服、匕首一把。经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24、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陈××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5、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刑)鉴(DNA)字(2009)X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结论:陈××T恤衫上血迹、现场任××家大门西侧地上血迹、张×玺家大门南墙上血迹、匕首上血迹与陈××口腔拭子所得DNA图谱一致。

26、河南省平顶山市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和平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陈××的伤为九级伤残。

27、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图两份,案发现场照片8张,显示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朝被害人致命部位连捅数刀,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对犯罪细节亦予以承认,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案发和王某某与陈××之间的暧昧关系有关的意见,经查,王某某和陈××对案发当日二人发生争执的原因说法不同,无法具体认定争执原因,进而也无法确定二人发生争执是否与二人之间的关系有关,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称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及多次强制戒毒史,主观恶性大的意见,经查,王某某确有劣迹,多次强制戒毒时间间隔不长且又复吸,人身危险性较大,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红超

代理审判员张文钦

代理审判员娄彦伟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苗俊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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