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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国文西服有限公司对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沂国文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葛绪国,临沂河东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报人龙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临沂国文西服有限公司对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x、GA/x,票面金额各为x元,出票日期均为2009年9月9日,出票人均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均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临沂国文西服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铁莹莹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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