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氏县城关镇东新村第三居民组、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

代表人耿万江组长。

委托代理人梁卢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东新村X组)、王某甲、王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麻文波、被上诉人东新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梁卢生,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某某于2002年5月16日及2003年2月18日通过其姐夫莫军锁交购房款4万元(注:交购房款数额及去向目前仍存在争议)欲购买东新村X村宾馆楼下一楼门面房从南向北第5间,此后由莫军锁实际占用至今。后因该组欠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房款,该宾馆被法院整体查封,2006年4月29日又续封一年。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东新村X组,将争议的房屋及该宾馆二楼以上所有房屋以65万元转让给王某甲、王某乙。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裁定过户,王某甲、王某乙于2008年6月5日办理了卢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份,王某甲、王某乙提出侵权之诉,要求腾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又提起确认之诉。

原审认为,王某甲、王某乙是通过执行程序购买抵顶执行标的款的房屋而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李某某在没有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仅以交款收据为凭证主张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不能成立,且东新村X组亦不予认可李某某交款及购房的事实,故李某某要求确认东新村X组与王某甲、王某乙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OO元,由李某某负担。

李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02年5月我得知售房信息后,与时任组长兼会计的杨红星和出纳莫军锁协商,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房,与相邻的购房户一样,只有收据没有合同。之后,我实际占有该房,只是委托莫军锁管理使用。对于查封一事,法院和三组均没有告知。因此。请求依法改判。

东新村X组辩称:李某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不能成立。李某某出具的实际权利人的证据是一张交纳4万元的收据,而时任会计的杨红星就根本没有收过该款,对此事实原审已经质证。李某某持有争议的收据对抗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请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应予维持。

王某甲辩称:2006年7月14日我是通过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购买的,并且将所有的款项交给了执行法院,之后办理了相关房屋过户和产权证书。因此,李某某的主张应予驳回。

王某乙辩称的意见与王某甲相同。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执的门面房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且通过村X组大会决定,抵顶了执行标的款,王某甲与王某乙在交纳了相应款项后,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书,因此,东新村X组与王某甲和王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协议。李某某上诉称自己是与时任组长兼会计的杨红星和出纳莫军锁协商,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房,且已实际占有该房,只是委托莫军锁管理使用,房屋的产权归己,应当确认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东新村X组与王某甲和王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因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是两张收据,收据又是其姐夫莫军锁书写,且收据记载的内容东新村X组不予认可,也与莫军锁在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中的证明内容相悖,亦与时任组长杨红星的证言不符,故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晶(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