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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9月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09年7月2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8月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立志、胡庆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5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郑某丁某伙承包了湖北省麻城市城区天然气管网安装工程,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张某甲在麻城市天然气公司骗取x元后携全家潜逃。2、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买房子为借口,多次骗取郑某戊现金某计x元。3、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多次骗取陈某己现金某计x元。4、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卖光山县原化肥厂家属院房子为名,多次骗取刘某某现金某计x元。5、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多次骗取邱某某现金某计x元。6、2004年春至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在光山县卫生局集资建家属楼为名,多次骗取张某庚现金某计x元。7、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多次骗取王某辛现金某计x元。8、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在光山县卫生局集资建家属楼、搞工程为名,多次骗取金某现金某计x元。9、200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购房及搞工程为名,两次骗取王某某现金某计x元。10、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周某某现金某计x元。11、2008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吴某某现金某计x元。12、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郭某某现金某计x元。13、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王某壬现金某计x元。14、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丁某某现金某计x元。15、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张某癸现金某计x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郑某丁、郑某戊、陈某己、刘某某、邱某某、张某庚、王某辛、金某、周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王某壬、丁某某、张某癸的陈某,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借款单据等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借款属实,属正常民间借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十三起,被告人张某甲未虚构事实,无诈骗故意,属一般民间借贷行为。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5月份至2007年6月份,张某甲以承包湖北省麻城市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及购房为由,共骗取郑某戊现金某x元。

2、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买车为名,多次骗取陈某己现金某计x元。

3、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湖北麻城市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为名,三次骗取邱某某现金某计x元。

4、2004年春至2008年3月,张某甲以在其单位为张某庚购买集资楼房为名,共骗取张某庚现金x元。后在张某庚的催逼下,2008年4月份,张某甲在光山县东城“好日子”小区给张某庚买了一套楼房,张某甲支付了首付房款x元及按揭房款4600元。同年8月10日张某甲与张某庚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剩余房款由张某甲交付。被告人实际骗取张某庚现金x元(x元—x元)。

5、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认识浙江省兰溪市X村人王某辛。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共骗取王某辛现金x元。

6、2005年至2009年2月张某甲以承包工程或在其单位为金某购买集资楼房为名,共骗取金某现金某计x元。2009年2月16日,金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偿还其中借款x元及利息,2009年6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金某的上述请求。判决生效后,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某甲位于光山县X街道办事处紫弦庭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的楼房一套,经评估价值为x元。此房已被金某实际占有。被告人骗取金某的实际数额应为x元(x元-x元)。

7、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自购房及承包工程为名,两次骗取王某某现金某计x元。

8、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湖北省麻城市承包西气东输工程为名,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周某某现金x元。

9、从2005年秋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湖北省麻城市承包西气东输工程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吴某某现金某计x元。

10、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湖北省麻城市承包西气东输工程为名,多次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郭某某现金某计x元。

11、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三次共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王某壬现金某计x元。

12、200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湖北省麻城市承包工程为名,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丁某某现金某计x元。

13、2006年至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湖北省麻城市承包工程为名,骗取光山县卫生局同事张某癸(又名张某理)借款及为其担保贷款共计x元。

另查明:2009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携全家外逃,被害人与其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戊、陈某己、邱某某、张某庚、王某某、金某、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王某壬、丁某某、张某癸的陈某,被告人张某甲给各被害人出具的借据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郑某丁某伙承包了湖北省麻城市城区天然气管网安装工程,随后工程开始施工。目前该工程尚未完工。因张、郑某人各自的投资及发包方应支付给张、郑某人该工程已完工部分的价款不清。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麻城市天然气公司骗取x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第四起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张某甲系同住化肥厂家属院时的邻居,2004年12月,张某甲与刘某某口头约定将其化肥厂的房子以x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同年12月18日刘某某付给张某甲x元购房定金,张某甲出具收条并注明了收到购房定金x元。2006年5月17日,刘某某又向张某甲付房款x元,张某甲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x元的借条。2007年7月,刘某某搬进该房居住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张某甲基于有效合同取得购房款x元,系合法占有,故本起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诈骗犯罪13起,实际诈骗金某共计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诈骗他人现金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的第四起属民事买卖合同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指控的第八起犯罪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属民事借款行为的意见本院予以懫纳,其它意见与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齐。)

二、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饶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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