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盘锦渤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杨某乙、丛某与被上诉人龚某合伙开发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渤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

上诉人盘锦渤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与被上诉人龚某合伙开发协议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均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乙、丛某、上诉人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的委托代理人许传恩,被上诉人龚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龚某与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就盘锦市X镇金丽源绿都小区开发事宜签订《合伙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一、龚某投入该项目总资金1000万元。二、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及之后,非该项目所持债权及所欠债务仍归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所有。三、龚某参加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程策划、工程预算等日常工作,但主要全面负责该项目的财务管理、并派驻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办公,做到帐务公开、合理。四、双方参加管理财务的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款项的支出,需双方共同签字后支付。五、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承诺该项目投入资金回报为税后2200万元整。六、支付期限:渤海公司、杨某乙、丛某在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给龚某1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七、龚某回报为封顶式,盈亏与龚某无关。八、龚某在投资700万元后,经双方共同努力,资金能够正常运转,龚某资金不予投入,但不影响龚某利润的分得。九、双方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龚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商解决。十、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龚某出资700万元,由渤海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5日出具100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09年7月27日出具500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09年8月10日出具100万元收款收据一张,收款事由注明“项目合作开发款”等字样。双方到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土地补偿款801,456.00元,到大洼县X乡建设局交纳开发资本金500万元,到大洼县财政局交纳其它土地出让收益950,928.00元,

2009年8月29日,龚某与杨某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龚某、杨某乙双方就动迁资金,双方商定28日杨某乙拿现金500万元,龚某按合同300万元到位。开发发生一切费用,交费(动迁费)等双方共同出资50%。”补充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每拆迁一户房屋,由龚某、杨某乙各支付一半拆迁费用,龚某共计支付300万元,由渤海公司分别出具23万元收据一张、277万元收据一张。

2010年7月29日—2011年1月12日,龚某分12次在渤海公司领款1100万元,并由龚某出具收据12张,其中前11张收据注明“收还项目借款”,最后一张收据注明“收开发合伙投资利息”。

本案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盘锦渤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杨某乙、丛某向龚某支付500万元,支付期限为2011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11月25日前支付400万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龚某同意立即解除凌海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查封的盘锦市X镇金丽源绿都小区的房屋十套(X号楼X-102、X号,面积160.6平方米,X号楼X-101、X号,面积160.6平方米,X号楼X-102、X号,面积157.84平方米,X号楼X-101、X号,面积167.04平方米,X号楼X-102、X号,面积169.84平方米,X号楼X-102、X号,面积167.04平方米,X号楼X-101、X号,面积166.94平方米,X号楼X-101、X号,面积167.85平方米,X号楼X-102、X号,面积167.85平方米,X号楼X-102、X号,面积166.72平方米);

三、一审诉讼费81,800.00元由龚某负担,二审诉讼费40,900.00元由盘锦渤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杨某乙、丛某负担;

四、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1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乙英

审判员黄立君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