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行政注销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委托代理人董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淮滨县工商局办公大楼进行搬迁,老办公大楼交给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使用。1996年6月30日,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部签订协议,将城关工商所一楼大门西面临街三间房实行出租,租赁费交给农贸部使用,用于退休工人工资。1996年7月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将此临街三间房屋中的两间,面积为47.38平方米房改给刘某某,一间面积为23.2狡追棵姆醺s,刘某某时任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2008年12月31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政法委转来《关于解决农贸人员反映三间门面房被侵占问题的请示》后,对反映刘某某侵占三间门面房一事进行初查,2009年2月11日将刘某某传到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2009年4月1跞Я裱雠裥鞑忝唤菀┓趺Я裱⒚弧菀┓趺s的要求注销本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交到淮滨县房产管理所,4月16日柴明毅将签名刘某某的注销登记申请表交到淮滨县房产管理所,并将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刘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始件交到淮滨县房产管理所,2009年4月17日淮滨县房产管理所发布了“关于注销淮改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注销了刘某某淮改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4月17日,刘某某接到注销公告后当日由本人将注销公告交到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6月13日,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对县政法委《关于刘某某侵占淮滨县工商局三间门面房的报告》的事实认定及结论,因刘某某违反了淮政(1995)7逗础趸乇钕腔虺≌孔品戎亩锔母档┦绞阜钒摹屑谥宓跷谔坏钜目娴ü罚跸Я裱⒚酢s于1996年7月份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申报的房改手续。2009年6月17日淮滨县房产管理所根据淮滨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和淮滨县集市贸易服务部申请登记位于工商局原办公楼一层69.3狡追堂瞪靡坑ǚ矗跫Я裱⒚酢s被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予以公告。2009年6月24日刘某某对此公告提出异议,但在异议期内刘某某未有起诉。2009年7月7日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淮滨县房产管理所的注销公告及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撤销房改手续的通知。本案在审理中刘某某以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撤回对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起诉。

原审认为,原告刘某某女婿柴明毅以原告刘某某名义到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所申请注销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持有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刘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始件,被告有理由相信是原告刘某某本人申请,且原告刘某某在接到被告单位的《关于注销淮改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后并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作为其退房证据交到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应视为刘某某对申请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认可。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所在为刘某某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没有对刘某某进行询问确认,属行政瑕疵,不属违法,故对刘某某提出的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的第1、2项予以采纳。对被告辩称的第3项,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刘某某的撤回对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所200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注销淮改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刘某某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请是上诉人本人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女婿柴明毅以上诉人名义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不是本人申请;《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询问申请人,被上诉人也明确承认柴明毅去办理申请时,上诉人不在场。二、原审以上诉人接到注销公告后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作退房证据交到县人民检察院,应视为对申请注销房权证的认可,没有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视为认可”的规定;上诉人接到注销公告后提出了异议。三、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没有对上诉人进行询问确认,属行政瑕疵,不属于违法,不能成立。四、上诉人房权证记载的名字是刘某某,而被上诉人登记申请表却注明是刘某明,显然被上诉人在核查申请人身份上就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从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注销自己房产证的背景及申请注销过程,向答辩人提交相关材料,尤其是房产证原件及注销后主动把注销决定交给县检察院的表现来看,刘某某申请注销房产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接到公告后没有向答辩人提出异议。三、答辩人在注销上诉人房产证过程中程序合法,无任何违法之处。四、关于“刘某某”和“刘某明”两个名字的问题,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行为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该注销房产证名下的房产已重新登记在淮滨县集市贸易服务部。

本院认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是法定的房产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房产证进行注销。《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承认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也承认在权利人未到场时,代理人应有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对上诉人刘某某的房产证进行注销登记时,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也未查验授权委托手续,属程序违法。根据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侵占淮滨县工商局三间门面房的报告》和淮滨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1魅鲎某兜亍诠酚跸Я裱⒚酢s房改手续的函》,刘某某违反规定将临街门面房房改给自己,该门面房不应属刘某某所有,因该房改手续已被依法撤销,刘某某所要求保护的权利不是合法权利,不受到法律保护。且该注销房产证名下的房产已依法重新登记在淮滨县集市贸易服务部。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撤销被上诉人淮滨县房产管理所作出的《关于注销淮改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将会导致支持原告的不正当利益。故,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陈鑫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训利(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