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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吴某、盛某、李某乙、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李某之母。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李某之父。

被告吴某,男,成年人,汉族,益阳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成年人,北京市X镇地双阳小区X楼X门X号。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吴某、盛某、李某乙、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李某甲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汤某、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龙建军

审判员姜静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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